人民法院在和諧新農村建設中的職能定位
作者:周斌 祁衛東 董敏 發布時間:2006-12-06 瀏覽次數:3149
中央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了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的重大決定,2006年中央“一號文件”再次鎖定“三農”,這些無不說明社會主義和諧新農村建設是我們全黨今后工作重心之一。農村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對于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擔負著打擊犯罪,調節社會經濟關系,定紛止爭,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重要職責,如何按照新農村建設的要求,為社會主義和諧新農村建設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擺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項艱巨的任務。
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新農村離不開穩定的社會環境和良好的法治環境。基層人民法院貼近農村,貼近農民,應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積極運用司法手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民主政治進程,為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務。
近年來,隨著社會轉型、農村改革等形勢的變化,涉農矛盾糾紛大量增加,有限的審判資源無法提供全面的司法服務,一些矛盾糾紛無法得到及時化解,甚至導致農村民轉刑案件有增無減。同時,由于一些法院辦案經費存在不足,難以為人民法庭配備優良的物質裝備,也無法經常深入農村開展各種各樣的法制宣傳,特別是基層人民法庭撤并后,法院在各鄉鎮設立了農村巡回辦案點、聘請了人民陪審員,但財政未給付專項的人民陪審員及巡回辦案經費,人民陪審員的作用難以得到充分發揮,巡回辦案也難以保證長期化,因此農村群眾訴訟問題還不能從根本上真正得到有效化解。加上廣大農村群眾的法律知識的欠缺,導致相當部分的村民法制意識不強,當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要么怨天尤人,自認倒霉,要么搞家族主義,人多勢眾一味蠻干,不惜鋌而走險,或者是采取違法“私了”的辦法,一般不通過法律的渠道來解決。像農村經常遇到的農民工追討工資、種子問題、債務糾紛、征地拆遷等矛盾糾紛,作為受害人的農民往往不去尋找法律途徑去解決矛盾,而是去越級上訪或是圍攻政府及采取其他的過激行為,因此引發的突發事件屢見不鮮。而一些鄉村干部法治意識淡薄,不依法行事,家長作風嚴重,特別是一些重大事項,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沒有嚴格執行《村民組織法》一事一議制度,擅自做主,隨意損害村民的民主權利和經濟利益。當面臨矛盾尖銳的村民糾紛時,不少村干部不管不問,主動回避矛盾,導致農村矛盾的增多和激化,嚴重影響了新農村的法治建設和文明建設。
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是調處矛盾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擔負著打擊懲處犯罪、調節社會關系,保護群眾利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職責和社圣使命,在社會主義和諧新農村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職能作用。
構建和諧社會,穩定是前提和基礎。依法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確保社會穩定是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務。我們要牢固樹立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積極參與“平安創建”和深化依法治理活動,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針對當前農村治安情況,做到某類犯罪突出就重點打擊此類犯罪,突出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嚴重損害農民利益、危害農業生產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大對利用職權截留、挪用國家農業財政補貼、農業生產投入和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等各項農業救治款物,侵占農村集體財產等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大對危害農村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特點的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大對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等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大對賭博等嚴重危害農村社會穩定和破壞選舉等危害農村集體民主管理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依法打擊邪教組織、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凈化鄉風,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營造長治久安的社會環境。
近年來,黨的一系列“支農惠農”政策的實施,農民種地的積極性空前提高,伴隨而來的是土地糾紛大面積爆發,土地承包、土地流轉、土地權屬等糾紛迅速增多,對各類涉農糾紛案件,屬于人民法院管轄并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立案,為相關爭議的解決提供司法救濟。同時,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方針,依法充分保護農民的各項合法權益。著力做好進城務工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突出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對農民工追討工資、工傷賠償、撫恤等訴訟糾紛,符合減、緩、免交訴訟費條件的,及時辦理減、緩、免交訴訟費用;對涉及訴訟標的物有很強時令性和季節性的案件,依法快審快結快執,確保生產資金及時到位,不誤農時;妥善處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補償、農村城鎮化建設等群體性訴訟案件,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妥善處理農村婚姻家庭、民間借貸、損害賠償、相鄰權等民間糾紛案件,切實保護婦女、老人、未成年子女和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樹立農村新道德、新風尚,構建和諧新農村生活秩序。
加快經濟發展,創造更豐富的物質財富,使國家的整體實力不斷增強,使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是構建和諧新農村的物質基礎。當前,對于人民法院來說,就是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找準服務經濟的切入點和著力點,真正做到主動融入、主動對接,不斷增強依法促進發展、服務發展、保障發展的意識、能力和水平。要增進司法的透明度,立案條件、收費標準、訴訟風險等群眾應該知道的事項,都向當事人公開告知,除法律規定不予公開審理的案件,全部公開審理,杜絕暗箱操作。要加強內部監督,完善審判流程管理,建立和完善臨界催辦和督辦制度,杜絕超審限案件發生,落實審判質量管理措施,堅持程序與實體并重,確保案件的質量。要落實司法為民措施,運用遠程立案,就地審理,巡回辦案等方式,方便群眾訴訟。特別是要落實司法救助制度,傾情關注社會弱勢群體,切實保障弱勢群眾的訴訟權利,真正讓群眾得到實惠,使有理無錢的群眾能打得起官司,打得贏官司,確保法律公正實施和維護法律的尊嚴。
和諧社會從司法的角度來講,應當是社會穩定、長治久安;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共同進步。在這樣一種權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糾紛可訴求,人民安居樂業的社會,司法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推進器,又是維護和諧社會的防火墻。構建和諧新農村,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就是不斷拓寬參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途徑,提升司法服務的效果,保障社會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牢固樹立發展為大、發展為先、發展為重的思想,始終服從服務于發展的第一要務,注重發揮司法保障作用,依法正確處理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糾紛,鼓勵以求真務實的態度,從實際出發,探索符合自身實際的構建路徑。要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充分運用法律手段,著力深化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管理體制改革,依法促進社會資源的整合、機制的銜接、體制的完善,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形成干事業、奮發有為的創新環境,促進發展的轉軌,實現社會更大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