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項轉給案外人能否認定為還款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薛愛麗 發布時間:2020-04-30 瀏覽次數:705
債務人借款后將款項轉至案外人賬戶,主張系償還的債權人借款,對此能否認定。今日,清江浦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便遇此情形。
2018年年初,陳某向李某借款4萬元,并向李某出具了借條,借條中未約定還款時間、未約定利息。后李某持該借條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償還借款4萬元。
庭審中,陳某稱確實借款4萬元,但約定的日息500元,現還款總金額已遠超4萬元。每日還款系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轉給趙某,因其是通過趙某認識的李某,趙某與李某關系很密切,當時是男女朋友關系,對于還款李某是知道并認可的,不然也不會時隔很久才要款,現趙某與李某已結婚。陳某提供了微信轉賬記錄及趙某與李某的婚姻登記資料。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雖還款非直接還給原告本人,但收款人與原告具有密切的關系,應認為被告已完成了還款的初步舉證,原告應核實清楚收款原因并提供相關證據,在法院與其充分說明及限期舉證后,其仍未能作出合理說明并予以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遂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向案外人轉款并不必然無法認定系償還借款,當事人應誠信訴訟,不可隱匿還款。同時借款人亦應盡可能直接向出借人還款,避免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