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撞人后離開現場 保險公司能否免賠?
作者: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 劉莉平 李夢瑤 發布時間:2019-05-09 瀏覽次數:662
按照保險公司交通險的一般規定,事故發生后,駕駛人若存在逃逸行為,保險公司可據此免賠。然而,實踐中,保險公司往往將這一條款作擴大解釋,肇事者只要存在離開現場的行為,保險公司即拒賠。近日,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保險公司以駕駛員肇事逃逸為由拒賠的案件,法院查明事實后依法判決保險公司照單賠償。
貨車肇事后 司機駕車離開
2018年6月,吳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銅山區長安路行駛時,與同方向行駛的姜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事故,造成姜某死亡,電動車輕微損壞。肇事后吳某駕車駛離現場,后于當天在山東省濟南市被查獲。
經現場勘查、現場錄像、檢驗報告和調查訪問證實,徐州市銅山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某負全部責任,姜某無責任。肇事車輛登記在清風物流公司名下,吳某系清風物流公司的駕駛員,該車在被告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事后,吳某以及清風物流公司與姜某家屬對賠償事宜進行協商,吳某和公司同意在賠償外另行自愿補償10萬元,但對依法應予賠償的數額部分,兩方達不成一致意見。姜某家屬將吳某、物流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00萬余元。
物流公司:相撞位置為死角 駕駛員觀察不到
銅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吳某系清風物流公司雇傭的駕駛員,吳某行為系職務行為,應由清風物流公司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因吳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清風物流公司應承擔100%的賠償責任。而肇事車輛在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所以,上述損失應當由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進行賠償。
但平安財產保險公司辯稱,根據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二十四條約定,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現場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義務;駕駛員吳某雖然陳述在發生事故時并不知情,但公安機關并沒有根據事故現場實際情況來認定,而是以吳某事故發生后駛離現場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認定全責。
吳某表示,當時其正常行駛,即未超載也未有超速、變道等行為,并不知道發生了事故。
清風物流公司則表示,對吳某承擔全部責任沒有什么意見,但吳某不存在逃逸行為。“有交警隊提供的監控錄像為證。”清風物流公司說,刮擦死者電動車的位置是貨車的死角,駕駛員觀察不到。清風物流公司對駕駛員存在逃逸行為保險公司不賠付認可,但對保險公司認為駕駛員在不知情駕車離開現場就不賠付有異議。
原告也認為,吳某并不存在主觀故意,其在不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離開事故現場與保險條款的約定不是同一回事。
保險公司被判賠償100萬余元
銅山法院審理認為,按照通常理解,保險公司通常在肇事者肇事逃逸的情況下免責,而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肇事逃逸是以肇事者具有主觀故意為前提。
本案中,公安卷宗中筆錄顯示,被告吳某陳述其事發時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并不知情。徐州市銅山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僅認定吳某駕車駛離現場,雖將“吳某駛離現場”這一客觀事實作為其負全部責任的原因之一,但并未認定該行為系肇事逃逸,根據事故認定書,無證據證明吳某在該事故中有逃逸的主觀故意。因此,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對該保險條款的解釋,不符合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既不利于傷者權益的保護,也不利于車主購買商業保險減少損失的投保目的實現。而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綜上,平安財產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應在商業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2018年12月,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11萬元,在第三者商業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合計89萬余元。
被告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銅山法院主審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之規定,吳某駕駛肇事車輛造成姜某死亡, 吳某和清風公司應對姜某的死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商業三者險的免責條款的約定應該按照肇事逃逸免責的方式進行解釋,而不能簡單按照文章解釋方法進行解釋。即是說,該免責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保險公司通常在肇事者肇事逃逸的情況下免責,肇事逃逸是以肇事者具有主觀故意為前提。此案中,根據事故認定書,無證據證明吳某在該事故中有逃逸的主觀故意,平安財產保險公司也并未舉證證明吳某具有肇事逃逸的故意。因此,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應該對姜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