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通過對黑社會、挪用公款的法律解釋
發布時間:2004-08-31 瀏覽次數:1596
什么樣的犯罪團伙才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今天通過了關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含義作出四個特征界定。
這一法律解釋指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四個特征: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對于這一條款,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0年12月4日頒布了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一般應具備的幾個特征。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認定是否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參與犯罪活動或者為犯罪活動提供非法保護,有不同認識。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應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要求對此作出法律解釋的。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三種情形 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具體法律解釋
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均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今天通過了關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對有關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含義作出具體的法律解釋。解釋指出,只要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就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在審議這一法律解釋時,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對于單位集體決定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個人從中謀取利益的,也應當規定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單位集體決定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中謀利的,是一種受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對此不作修改。
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9月18日作出了關于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伙企業等使用,或者為謀取個人利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但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是否以個人名義或者自己從中牟利作為犯罪界限,認識不一致。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應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要求,就刑法這一條款中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含義作出法律解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