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民事執行程序中的人權保護
作者:王紅寶 發布時間:2006-07-21 瀏覽次數:4086
何為人權,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背景、不同的社會制度、不同的文化傳統、不同的經濟發展狀況、甚至不同的專家學者,可能會給出差異很大的定義;而且,隨著歷史和社會的發展,人權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也在不斷地發展變化;在當今社會,人權既是一項個人權利,同時又是一項集體權利,它包括公民、政治權利,也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等方面的權利。訴訟權利是人權的一個必不可少的重要內容之一。
我國是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和安全理事會的常任理事國之一,為《聯合國憲章》的起草和聯合國的建立作出了重大貢獻;我國積極參加了《世界人權宣言》等多項國際人權文件的起草或制定工作,是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正式成員;我國先后批準或者加入了多項由聯合國大會通過或者由聯合國主持訂立的國際人權公約,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積極就人權問題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進行多種形式的對話、磋商和交流,以增進了解、擴大共識、縮小分歧;我國同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積極合作,對國際人權的保護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我國對于已經批準或者加入的國際人權公約,通過有關的國內措施履行其負擔的義務,并且,根據有關公約的規定及時提交報告,接受審議。我國關于人權問題的基本立場在憲法、法律、法規、政策、政府聲明、高級黨政和國家領導人的講話、外交代表在國際組織中和國際會議上的發言及其具體實踐中均有不同程度的體現。1991年11月1日,我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首次以政府文件形式對我國政府關于人權問題的基本立場進行了全面概括,對人權問題的有關國際、國內實踐作了較為全面的總結。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高速增長,民主和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社會的不斷進步,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國際交往的日益頻繁,必然導致了對國際、國內的人權保護愈來愈受到重視,依法保護人權已經成為各級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自覺行動。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一定意義上講,也是保護人權的一種具體的體現形式,這也是構建和諧社會必不可少的一個方面。
所謂民事執行,也稱民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或者執行,在我國是指人民法院以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為執行依據,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被執行人履行執行依據已確定的義務,以實現已確定的民事權利的活動。我國民事執行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執行依據是具有給付內容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如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民事裁定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書、仲裁調解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等。執行活動是通過執行程序體現出來的,人民法院主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依法采取強制手段,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以實現生效法律文書中所確定的內容為目的。從人權保護的角度來講,它是對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人權保護的一項重要內容。一般來講,人民法院民事執行的宗旨固然是最大限度地實現生效法律文書中所確定的內容,以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但也不能因此而完全忽視被執行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忽視案外人合法權益、不能忽視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尤其是不能侵犯當事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依法應受到保護的基本人權;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從一定意義上講,是對更大范圍內基本人權的保護。這不僅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保護人權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的職責所在?!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一方面,賦予了人民法院和申請執行人享有若干權利以實現其生效法律文書中所確定的內容;另一方面,也為被執行人及其相關人員設立了若干保障措施,防止其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因此,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在依法保護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不能忽視對被執行人、其他相關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更不能忽視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
筆者從程序和實體二個方面,談點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有關人權保護,特別是對被執行人、其他相關人員合法權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問題,與和同行們商榷。
首先,從程序方面來講,人民法院應嚴格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保障被執行人實現其應有程序方面的權利,確保其相關權利能得到應有的司法救濟。一般要注意以下五點:
一、把好立案審查關。
人民法院應嚴格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的規定,對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立案條件的,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同樣,對于由審判庭移送執行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也應進行相應的審查,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也同樣不能立案執行。防止出現不應有的對被執行人合法權益侵害的事件發生,如因人民法院草率立案后,執行機構向被執行人發出傳票和執行通知書而給其在心理、名譽等方面造成一些不良影響,或者給社會公眾或者其他貿易伙伴對其信譽或者資信產生一些不應有的懷疑,從而給其在社會公眾、其他貿易中的形象產生一些不應有的損害等。
二、依法送達執行通知書。
立案后,在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前,人民法院必須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4條的規定,在立案后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所確定的義務。對于司法解釋規定了具體的履行期間的應按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如,當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時,人民法院應當向其發出限期為15日的執行通知書;若依法逐級變更其上級機構為被執行人,直到其總行、總公司的,每次變更前均應當給予被變更主體15日的自動履行期限。對于法律和司法解釋未規定具體的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給予一個合理的自覺履行義務的期限。這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前提。部分被執行人往往攝于法律的威嚴,在執行通知書中指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了義務,以使自身的財產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不應有的損失,人民法院也可以對此類案件做結案處理。當然,如果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不法行為,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實際不能執行或者難于執行的,人民法院則應立即采取執行措施。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被執行人應享有的程序性權利的同時,對其不法行為也應及時依法予以制裁。
三、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人民法院應做到依法執行、文明執行。如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應按規定著制式服裝,主動向相關當事人(包括被執行人)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出示和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等。如在執行搜查任務時,執行人員必須向相關當事人出示由院長簽發的搜查令。否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是不能對被執行人可能隱匿財產的處所(包括人身)采取搜查措施的。具體進行搜查時,還須注意到一些細節性的問題,如在搜查女性當事人的身體時,應依法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對搜查出的財物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應依法向相關當事人出具相應的法律手續,如送達民事裁定書,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清單,并且,根按規定的項目作好搜查筆錄,要求當事人和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等。以防止出現違法執行、亂執行,以確實保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采取執行措施后,如被執行人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包括其他財產權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必須將有關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民事裁定書及時送達給雙方當事人,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登記機關(或者協助執行人)的,應及時向登記機關(或者協助執行人)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并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民事裁定書副本一份;除此以外,人民法院還必須依法給被執行人一個合理的自覺履行義務的期限。只有在此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自覺履行義務,或者其自覺履行義務不符合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的情況下,才可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進一步的處理,如進行評估、變賣、拍賣或者以物抵償債務等。對于司法解釋有特別規定的,應按其規定辦理,如,當人民法院依凍結了被執行人已完成清算交收后的證券或者資金時,應以書面形式責令其在7日內提供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被執行人提供了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先執行該財產,逾期沒有提供或者提供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方可執行被凍結的證券或者資金。人民法院在具體執行流通證券時,可以指令被執行人所在的證券公司營業部在30個交易日內通過證券交易將該證券賣出,并將變賣所得價款直接劃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只有一處、且用于抵押的住房,在依法裁定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償債務后,應給予6個月的寬延期,6個月的寬延屆滿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拒不搬出的,方面依法裁定強制遷出;既使強制遷出,也必須給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符合規定要求的臨時住所。具體進行評估、拍賣、變賣、以物抵償債務時,還應按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進行,以確實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慎重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
在執行中,人民法院從有效保護當事人訴權的原則出發,應做到法律和司法解釋無明文規定不依職權追加被執行人,應盡量讓當事人通過訴訟來解決相關問題為宜;遇有法律、司法解釋有明文規定應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應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或者依職權依法予以變更、追加,在相關的變更、追加裁定書中應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審判改革的要求,給予被變更、追加的當事人一定司法救濟的途徑,如給予其可以提出異議,要求進行公開聽證等;聽證是一種類似于開庭的審判活動,人民法院根據聽證結果依法作出裁決,對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這是一種類似于上訴程序的二審終審的程序。在一定意義上,這樣做能起到較有效地公平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作用。
五、依法進行民事制裁。
在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時,人民法院應依法保護被制裁人申請復議的權利。人民法院在執行中依法采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時,應及時向被罰款人、被司法拘留人明確告知:在收到罰款決定書、拘留決定書之日起三日之內,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罰款、拘留是民事執行程序中較為嚴厲的強制執行措施,設立申請復議制度,能起到較好地監督作用,防止權力被濫用,防止“以罰代執”、“以拘代執”的情形出現,有效防止被執行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
其次,從實體方面來看,人民法院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正確處理好執行中所遇到各種利益關系和矛盾沖突,在依法保護申請執行人實體權利的同時,也要依法保護好被執行人、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妥善處理好執行法律與保護人權的關系。一般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準確把握執行豁免財產的范圍。一般要注意以下八點: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家庭生活必須的物品,依法不能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為保障其最基本生活的必需品,如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其基本生活的口糧、鍋碗瓢盆、桌椅板凳、衣帽鞋襪、床鋪被縟、衛生潔具、牙刷毛巾等。這些物品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其最基本的生存權利所必需的,它屬于執行豁免的物品范疇。如果將此類物品作為執行標的,那就侵犯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所享有的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權利了。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不能強制執行。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一個人在當地維持其最基本的生活條件所必需的最低的費用,低于此標準,一個人就難于在當地維持其最基本的生活消費要求,對于被執行人是低保對象(政府為解決部分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而按月向其發放生活費用的人)的,人民法院對政府按月發放的低保費用是不能強制執行的,這是保障其最基本生存權利所必需的費用。人民法院在依法提取被執行人的工資、退休金等收入用于償還其債務時,必須在留足其本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的最基本的生活費用后,對于多余的部分才可依法提取。對于被執行人無正當職業,又無其他正常收入時,人民法院若依法對其采取搜查措施,如果只搜查到少量的現金時,也不應將其全部扣押,也應在考慮到其本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基本生活費用后,筆者認為,一般留足二至三個月的最低生活保障費用為宜,若有多余,再將多余部分予以扣押;若無多余,甚至還不足于二、三月的最低生活保障費用,就干脆不要采取扣押措施為宜。這是依法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最基本的生存權利的需要,也是人性化執法的需要。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不能強制執行。
我國實行的是九年制義務教育,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屬于正在接受義務教育范圍的人員時,其依法享有的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容剝奪與限制的,接受義務教育必然需要一定的物質基礎條件,如接受義務教育所必需的書籍薄本、筆墨紙硯、簡單樂?r、體育用品等,這些都是受教育者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質條件。人民法院若將此類物品作為執行標的,實際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受教育者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接受教育的權利是人的基本人權的一個方面。這樣做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相關規定精神相違背了,與百年大計、教育為本的方針相違背了,它既不利于國家對人才的培養,也不利于國民整體素質的提高,對國家未來的發展是不利的,不利于國家民主與法治進程的推進。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未發表的著作,不能強制執行。
何為發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它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它必須體現為一種技術思想、技術方案,在實踐中必須具有應用價值,它是利用自然規律的結果。當今世界,每一個國家、每一個民族無不對國民的有益的發明創造持鼓勵態度,都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政策,從物質上、精神上對發明創造者給予一定的物質和精神方面的獎勵。發明創造的保護范圍、保護期限等問題,在相關的國際條約和各國國內的法律法規中均有明文規定。未公開的發明,其專利權是不能得到專利法的保護的。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若對被執行人享有的未公開的發明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可能會對其尚未完成的發明創造活動造成障礙,使其無法進行正常的研究與開發工作;若是已完成的發明創造,則會對其申請專利權造成障礙,可能會因時間問題,而使其該應得的專利權落入他人之手,使其不能取得應得的專利證書,使其發明創造不能得到社會認可,不能將其發明創造迅速轉化成社會生產力,使其在名譽上、物質上均造成重大的損失。這在一定意義上,也會挫傷個人與組織從事發明創造活動的積極性,這對國家各項事業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都是極為不利的,從事科學研究和發明創造活動是基本人權的一個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我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法享有著作權。作品是否發表,由作者行使權利,發表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終身及死亡后50年。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是一種侵權行為。未發表的著作,是不可能獲得物質利益的。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的過程中,依法是不能強制要求被執行人發表其未發表的著作的,只能對被執行人享有的著作權的財產權利采取執行措施,如執行被執行人的稿酬等。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未發表的著作采取執行措施,無益于案件的執行,同時,也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從事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創作也是基本人權的一個方面。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不能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如因視力障礙而用于看書、看報、工作、走路的眼鏡,因聽力障礙而用于助聽的助聽器,因肢體殘疾而配備的假肢、拐杖、殘疾車,等等;這些都是一個殘疾人進行正常的工作、學習、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工具,離開它們,將可能會給殘疾人帶來極大地不便,甚至會給其生存帶來麻煩,它直接侵犯了殘疾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它直接關系到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基本的生存權利保護問題。
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需的醫療物品,如治病所用的藥品、輔助設備等,它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命健康將產生直接的影響,它也直接關系到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重要的生命健康權利的保護問題。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榮譽表彰的物品,不能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因種種原因而取得的各種勛章及其榮譽表彰的物品,如被執行人在各種比賽中所獲得的金、銀、銅牌,各種獎杯、獎狀、獎旗、證章、證書,以及其他各種榮譽物品,如書籍、薄本等等。雖然此類物品中有些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它是對被執行人曾經取得成績的一種肯定,它偏重于對被執行人精神方面的獎勵,有號召社會公眾向其學習的導向作用。被執行人雖然依生效法律文書應償還債務或者應依法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但對其過去在精神方面所取得的成績還是應當予以肯定的,這對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是有益的,這也是對被執行人在名譽和榮譽方面權利的保護。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強制執行的財產,不能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對外國使(領)館的館舍、設備及館舍內的其他財產、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者其他強制執行、使(領)館的檔案及文件無論何時何處均不得侵犯,不得采取搜查、查封、扣押、沒收、銷毀等措施;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人員的人身自由和財產不受侵犯。這不僅牽涉人權問題,同時也牽涉到人權的極致??國家主權的尊重問題。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強制執行的財產,不能強制執行。
這部分內容在法律和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情況是非常繁雜的,筆者根據司法實踐,認為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
(1)當國有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是采取企業、社會、財政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辦法籌集的,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設立專戶管理的,專項用于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具有專項資金的性質,不能與企業的財產等同看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對此存款是不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它涉及到企業下崗職工的最基本的生活,涉及到基本的生存權利的保護,也涉及到社會穩定的大問題。
(2)工會經費及工會經費集中戶中銀行存款,是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會撥交的經費,以及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補助等。在銀行獨立開列的工會經費集中戶中的存款與企業的經營資金無關,它直接牽涉到工會組織和工會會員的切身利益,牽涉到工會組織和工會會員獨立開展工會活動的權利與自由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不能對被執行人所依法建立的工會組織的經費及工會經費集中戶中存款采取執行措施,以免侵犯工會組織及工會會員獨立開展工會活動的權利與自由。
(3)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住房資金(主要指住房公積金)應??顚S?,它牽涉到職工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存狀況的改變,具體是指住房條件的改善,當企業、事業單位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對該專戶的存款采取執行措施,以免因單位欠債而連累到職工住房條件的改善問題。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企業職工的建房集資款不屬于企業所有,而應屬于參加集資建房的全體職工所有,當企業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能對此存款采取執行措施,不能侵犯職工個人的集資建房、改善居住環境的合法權益。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有關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案件時,應根據資金的不同性質區別對待。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公司從事自營證券業務的自有資金。證券公司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放于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將自營證券業務的自有資金存放于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上述賬戶均應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當證券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強制執行該證券公司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中的資金。這是因為當證券公司為被執行人時,不得執行不屬于證券公司而屬于客戶所有的財產。否則,就侵犯了客戶的合法權益,侵犯了客戶的經濟利益,侵犯了客戶進行正常投資交易的權利。同樣,當客戶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對于證券公司在存管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中屬于所有客戶共有的資金也不得強制執行。這是因為當一個或者數個客戶為被執行人時,將包括其他人在內集體所有的特殊財產,當成少部分人的財產強制處理,既影響了股市的正常交易,又影響了證券公司正常的業務活動,還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權益,侵犯了其他股民正常進行投資交易的合法的權利與自由。
(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當黨政機關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只能執行該黨政機關本身的預算外資金,而不能執行財政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和財政預算外資金。因為地方財政的預算內資金是地方政府用于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資金來源,也是政府部門維持正常運作的資金保證;財政預算外資金屬于地方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管理的各項附加收入,應主要用于社會公益,由地方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專項安排、專項使用,政府對于這部分資金也是嚴格依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辦事的,如用于困難群體的生活補助,用于地方教育的補充投入,用于地方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等。所以,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不能執行政府財政預算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和財政預算外資金。執行這部分資金,就會侵犯社會公共利益,侵犯社會公眾或者某些困難群體的合法權益,包括其基本的生存權利和發展權利等。
(7)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當軍隊包括武裝警察部隊作為被執行人時,也和執行黨政機關一樣,只能執行其預算外資金,而一般不能對其一類保密單位開設的特種預算存款、特種其他存款和連隊賬戶的存款采取執行措施。因為這牽涉到國家安全、社會穩定、軍隊戰勤人員的訓練與生活保障的大問題,人們需要有一個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來從事各種學習、工作、生活,如果沒有一個強大的軍隊作后盾,就根本談不上什么法治社會,也根本談不上什么人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是人們享有任何人權的根本保證。因此,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也應以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為大局。
(8)當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是不能對其交存于中國人民銀行的準備金和備付金采取執行措施的。金融機構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相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的準備金和備付金,是具有法定用途的,是人民銀行對金融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事關中國人民銀行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不能視為一般意義上的存款。從一定意義上講,它對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與廣大的儲戶的切身利益也是十分密切的,它牽涉到社會公眾的人權保護問題。
(9)當被執行人為承擔國家國防科技科研重點項目和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的單位時,對于由國防科工委撥付給其完成相關項目的國家預算內撥款,不能挪作他用。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對被執行人獲得的此類撥款是不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否則,就會給正常的國防科研工作造成不應有的影響,嚴重損害國家根本利益,甚至對整個國家、民族利益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這必然導致了對人權保護造成極大地威脅。
凡此種種,在此就不一一列舉了。
二、慎重、妥善執行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但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方可予以執行。必需的居住房屋,是一個人賴以生存的必不可少的條件之一,只有在保障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基本生存權利之后,對于多余部分財產,才可以采取執行措施。否則,就是違法執行。對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唯一一處用于抵押的房屋,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必須要嚴格依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專門規定的程序與步驟進行,如果被執行人屬于低保對象、只有一處用于抵押的住房時,則不能對該住房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要妥善處理好執行權與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存權之間的矛盾沖突,確實保護好當事人的基本人權。
三、遵循有限執行原則。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執行措施時,應遵循有限原則。一般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范圍應與被執行人應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價值基本相當,不得故意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被執行人債務總額(包括被執行人依法應承擔的各項費用)的人民幣30萬元,人民法院在凍結或者劃撥其銀行存款時,只能凍結或者劃撥其人民幣30萬元的存款;如果是查封、扣押、凍結其他可以分割的財產時,一時對其市場價值不可能作出準確無誤的判斷時,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總額和當事人的申請,并且,要考慮該財產的市場行情,對查封、扣押、凍結該項財產的具體數額作出判斷,一般以其與債務總額基本相當為宜。但是,對于不可分物,被執行人又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于滿足執行標的時,則另當別論。這同樣也體現了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是對其合法財產權利,即經濟方面權利的保護。
總而言之,人權與法治的一般關系,按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的原理,事物總是一分為二的,人權與法治的關系是日益密切的,人權是法治的重要內容,法治是對人權的確認、保障,二者之間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相互作用、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關系。民事執行中,依法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因此而忽視被執行人、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不能忽視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這是符合法的基本精神的,也是保護人權的需要。法律是一柄雙刃劍,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應依法恰如其分地用好這柄雙刃劍,依法用足用好法律賦予的權利,在依法保護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依法保護好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好其他人合法權益,保護好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在嚴格執法的同時,也要注重人權的保護,特別是被執行人、其他人的人權保護,妥善處理好每一件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在辦案同時,要有意識地結合具體案情,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進行一些有針對性的法律宣傳與教育工作,促使被執行人能自覺遵守法律,自覺履行法定義務,這對構建一個法治的、民主的、和諧社會也是一個不可或缺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