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219 ,睢寧法院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對被告人張某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該縣高作鎮八里村村民張某的丈夫在某工廠務工期間發生意外死亡,廠方一次性賠償10萬元,張將該款全部以自己名義存入銀行。張某的公公劉某、婆婆孫某認為,該賠償款中廠方已明示含他們兩人的贍養費、撫恤金,張不能獨占。雙方經多次協商無果后,張某的公公婆婆將其訴至法院,請求對此筆賠償金進行分割。

睢寧縣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610月作出判決,判令張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孫、劉賠償金35000元及撫恤金9600元,共計44600元。由于張某對一審民事判決不上訴,又在生效后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孫、劉兩位老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在長達三個月執行過程中,法院多次對張某進行耐心教育,但張認定一個理:“任你磨破嘴皮,就是不給錢。”2007415,睢寧法院對張某司法拘留15日, 但張仍然“住(拘留所)就住,留錢自己花”。張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行為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法院遂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迫于法律的威嚴,2007123,張某全部履行了一審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睢寧法院認為,張某明知自己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卻置法律權威性及嚴肅性于不顧,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鑒于張某在庭審中對自己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現,主動交待存款地點及密碼,履行了法院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遂根據《刑法》有關規定,酌情從輕對張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