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生效后,一般原則是由當事人自動履行民事判決內容,人民法院并無自動強制執行判決的法定義務。但如果當事人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的判決,經另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執行民事判決或裁定確定的內容。

從執行程序看,法院的執行體現為執行實施、執行裁決和執行異議審查三個方面。執行實施是執行的核心,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或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執行措施,是執行實施的重要內容。對以物抵債、采取拘留等執行措施,中止、終結或不予執行等關系當事人切身利益的執行行為,必須先經過執行裁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當事人對實施的執行措施不服或對作出的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異議審查,從而避免前兩個階段的失誤。

一般執行的具體程序是:

1、執行的標的應當是財物或者行為。其中執行的行為主要指。當事人拒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間,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的,應當強制執行。

2、被執行人、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也可以直接到當地執行的,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當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當地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要求協助執行。

3、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銀行及其營業所、儲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執行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銀行及其營業所、儲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存款,無需由當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續。

4、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了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5、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強制執行。

上述執行程序的運作,人民法院在保護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應注意保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對被執行財產的變賣、價格要協商一致,盡可能征得被執行人的同意。一般應采取拍賣的方式競價,以取得合理的價格。對執行中需要評估和審計的,首先選擇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機構進行。當事人意見不一致的,應申請法院指定法定機構進行審計和評估。汽車、房屋等不動產需要轉移所有權的,也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對于判決中涉及到金錢給付的執行問題,還應適用以下特殊的程序規則:

1、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使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被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范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承擔責任。

2、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扣,并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3、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4、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書應送達被執行人。

5、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查封財產的轉移過戶手續,同時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有關財產權證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時可以采取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的方法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