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曄明:人民法院工作如何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作者:耿曄明 發布時間:2008-09-08 瀏覽次數:3283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強調,要始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確保人民法院工作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人民法院要在工作思路上做到“四個更加注重”、“五個統籌兼顧”。堅持“三個至上”,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須堅決地貫徹落實“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兩個效果”相統一是當代司法的基本理論和時代特征。在當前形勢下,自覺地把兩個效果結合起來,實現“兩個效果”的有機統一,需要我們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樹立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并重的意識,實現從“案件判決者”向“矛盾化解者”的轉換。當前法院的審判工作量大、案件數量多,任務重,對于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法官來說,審結一個案件并不難,但要有效化解當事雙方的利益沖突,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卻需要法官實現從“案件判決者”向“矛盾化解者”的角色轉變。法官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應從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出發,對案件裁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進行充分衡量,既不能“重程序、輕實體”也不能“重實體、輕程序”,而應做到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充分考慮并解決案件中存在的民生、民權和民意問題,妥善化解糾紛,從而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的司法需求,樹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和熱情服務的良好形象。
二是樹立依法審判與服務大局并重的意識,實現從單純的“法律適用者”向“大局服務者”的轉換。法院依法審判的根本目標和終極價值取向是保障和服務社會經濟大局,這也是法院工作的重大政治責任。法院工作作為黨和國家大局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只有貼近大局,融入大局、服務大局,才能真正實現自身的價值。人民法院在工作思路上應該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充分發揮審判機關審判職能作用,有效運用司法手段,制裁違法行為,保護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把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穩定發展。因此,無論是從案件性質還是從法院功能的角度出發,都要求法官實現從“單純法律適用者”向 “服務大局者”的轉變,不僅要有高超的業務素質,還要具有政治敏銳感、政治鑒別力和政治智慧,善于從多角度、多方面地分析思考問題,不斷提高認識和把握全局的能力,使審理的每個案件都能考慮全局利益,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是樹立獨立行使審判權與提高社會認同度并重的意識,實現從“專業法律工作者”向“社會普通公眾一員”的轉換。法院裁判的對象多數是并不精通法律的普通公眾,裁判只有被普通公眾所認同,才能獲得良好的社會效果。法官作為矛盾糾紛的裁判者,應實現從“專業法律工作者”向“普通公眾一員”的角色轉換,用善意、負責任的語言進行訴訟指導,用群眾看得清、聽得懂的通俗語言加強裁判文書的分析和說理,帶著對群眾的深厚感情去辦案,使司法更貼近社會和普通公眾。正如王勝俊院長所言:“司法工作雖然有其專業性的一面,但任何時候都離不開群眾路線這個根本。這就要求法官既要依法按程序辦案,又要從社會實際和方便群眾考慮,尋求最有效的方式,確保取得最好的辦案效果。” 通過強化獨立行使審判權與提高社會認同度并重的司法理念,不斷探索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的新途徑,樹立人民法院公正公平的司法形象,優化人民法院的司法環境,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