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面對超市員工要求消費者離開時,出示購物發票進行“二次檢查”的做法,不少消費者明知超市的做法不對,但出于趕時間或是不愿多事的心態,還是將發票交出核對。但有一位章先生卻在事后選擇了向法院起訴,要求超市向他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近日,濱湖法院審結了這起“一元官司”,超市與章先生達成和解協議:超市向章先生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并承擔章先生請律師的費用2000元。
去年年底的某天晚上,章先生到這家大型超市購物。結賬后在出口處遭到超市員工的阻攔,要求查驗章先生購物發票。章先生當即表示不同意,但超市員工仍然翻查了購物袋,發現其中有兩瓶五糧液,便立即要求章先生出示購酒的發票。章先生認為,兩瓶酒已按照超市規定在里面的收銀臺付清價款,不應該再檢查。但超市員工聲稱超市有規定,消費者只有通過檢查核實發票與所購物品一致,由超市在發票上蓋章確認后才能離開超市。僵持一段時間后,章先生被迫將購酒的發票找出才得以離開。越想越窩火的章先生在第二天就委托了律師,以超市侵害了他的名譽權、人身自由權,漠視他的人格尊嚴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超市主動提出愿意向章先生賠禮道歉并承擔訴訟費用,同時補償章先生請律師花費的部分費用。至此,這場“一元官司”以消費者勝訴、雙方握手言和的方式告終。
法官點評:自選購物方式以實現人們一次性購物、一站式購齊的新購物理念,激發了消費者極大的購物愿望,但也給不少順手牽羊、蓄意偷盜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何防范偷竊成了困擾眾多商家的一大難題。商家也是出于無奈設立“二道防線”,但是這種手段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還會侵犯消費者的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通過本案,商家應該明確,市場經濟是誠信經濟,更是法制經濟,經營者也要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