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淮安市淮陰區法院受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63件,審結55件,其中,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18件,調解率為32.7%。該院針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出調解難有如下幾個原因:

一是訴訟標的較大,調解難于成功。大部分案件標的少則幾萬元以上,多則幾十萬。今年受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平均標的為9.56萬元,而2005年、2006年分別為4.95萬元和6.37萬元。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及重傷的較多,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又提高了賠償標準,因此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數額較大。

二是當事人對法律事實認識不足。一些當事人對于責任的認定劃分認識不足、適用的賠償標準錯誤或者不考慮對方的實際履行能力,在起訴時往往提出巨額的賠償請求,對訴訟的期望值過高。而部分肇事者因經濟困難無力賠償或故意逃避拒絕到庭參加訴訟,訴訟雙方分歧較大,難以達成合意。交通事故常讓受害人一方對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過訴訟獲得其認為合理的賠償,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較大讓步,在相當程度上導致這類案件調解難度大。

三是訴訟主體眾多,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由于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需交繳一定的費用,目前人們在進行機動車交易時往往忽視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對車輛掛靠、租賃、使用等方面管理亦不規范。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責任主體往往牽涉到登記車主、實際車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傭人、保險公司等多方人員,訴訟主體較為復雜;對于涉及外地車輛的案件,駕駛員、車輛保險單位大多在外地,送達和取證工作都十分困難,難于審理和調解。

該院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調解工作提出以下對策:

一是加強法律釋明工作。交通事故案件訴訟主體多、訴訟標的大,賠償項目和證據材料繁多,而當事人多數文化素質不高、法律意識不強,在訴訟中常常出現變更訴訟請求、追加當事人、反復舉證質證的情況。對此應加強立案階段的法律釋明,指導當事人明確賠償主體、賠償項目、賠償標準、舉證要求及舉證期限,避免訴訟錯誤。

二是做好訴訟保全工作。注意告知權利人申請采取訴前保全、訴訟保全、變賣車輛先予執行等措施,為以后調解和執行工作創造條件。對于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可選擇提供保證人或者其它非金錢方式提供訴訟保全申請擔保。

三是掌握調解的針對性。應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的特點,積極探索、不斷改進新形勢下法院做好賠償案件調解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盡量采取各種有效方式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