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分析農村相鄰權糾紛案件特點并提出建議
作者:溧水縣人民法院 發(fā)布時間:2007-07-03 瀏覽次數(shù):2749
隨著社會發(fā)展與人們對自身權益的日益關注,溧水法院轄區(qū)內農村相鄰權糾紛案件數(shù)量不斷增多,農民群眾的生產(chǎn)、生活受相鄰關系糾紛的影響越來越大。溧水法院對2004年以來的農村相鄰關系糾紛案件共32件進行了分析,主要呈現(xiàn)如下特點:
一是案件當事人關系特殊,部分具有群體性。案件當事人多是鄰居,有的甚至是親戚,在生產(chǎn)生活中朝夕相處,雙方如發(fā)生相鄰權糾紛易激發(fā)矛盾。同時,農村傳統(tǒng)的家族式居住特點,形成父子、弟兄、同家族的房屋相對集中,一旦引發(fā)相鄰權糾紛,極易形成群體性訴訟。
二是案件大多都是因房屋的通行、采光、排水、截水等引發(fā)的相鄰權糾紛,而因通風、裝修、廢氣、噪聲、粉塵等引起糾紛相對較少。通常標的額也不大,常為方寸之地引起爭端,提起訴訟。
三是當事人之間矛盾對抗激烈。當事人長期生活在一個空間,在生產(chǎn)生活中朝夕相處,常因日常生產(chǎn)、生活相處不好、不和睦而產(chǎn)生矛盾形成積怨,一旦引發(fā)相鄰權訴訟,處理難度大。
四是法律意識淡薄,對相鄰權的概念缺乏認識。部分農村群眾認為建房時是否會影響他人的通行、通風、采光、排水等并不重要,只要建蓋的房屋不超出宅基地范圍就行,考慮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宅基地使用面積,沒有顧及相鄰方的權利,違法占地、搭建違章建筑或違規(guī)超標準、超審批范圍建房,在人口密集的村莊更為突出。有的甚至抱有他人要從我房前通過,必須經(jīng)我同意的法盲思想。
五是案件產(chǎn)生的原因多種多樣。主要是為了方便生產(chǎn)、生活或土地、房屋等的使用權;還有的是當事人相信屋場風水等迷信觀念,如門向、窗向、鄰居的屋檐水滴落自家房屋上會有不利影響等。
針對以上特點,溧水法院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規(guī)范行政行為。行政部門在審查時,應綜合考慮相鄰房屋的間距、采光、通風、排水等因素,加強對涉及相鄰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采光權、環(huán)境權等方面問題的審查和測算,提高規(guī)劃審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減少和防止因人為因素引發(fā)的相鄰關系糾紛。
二是注重案外糾紛的解決。許多當事人由于其他糾紛的緣由而不讓對方當事人通過或通行,因此,法官要從糾紛的源頭上著手,找準根源,協(xié)助解決其他糾紛,從而解決相鄰糾紛,促使雙方化干戈為玉帛。
三是實地勘察、加強調解、調判結合。法官要主動到相鄰糾紛現(xiàn)場勘察,充分了解相鄰雙方的房屋狀況、地理位置、通行路線等情況,為當事人分析利害關系、權衡利弊得失,聽取當?shù)攸h政機關、司法所、村委會的處理意見,并邀請他們派員參與調解,力求找出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促成調解。若調解無效,充分考慮判決執(zhí)行的可操作性,依法及時公正判決,解決相鄰糾紛,防止矛盾進一步擴大。
四是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加強法制宣傳。認真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大力提倡以人為本、以和為貴、遠親不如近鄰的社會主義新觀念,讓當事人認識只有和諧的睦鄰關系,才能真正發(fā)展生產(chǎn)、方便生活。同時,抓住典型案例,通過進村辦案、就地開庭、以案說法等方式,加強對相鄰關系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