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遠親不如近鄰”,可在吳江,一場突如其來的大火,卻使得一對平日和睦的“近鄰”反目成仇,對簿公堂。

水漫金山,惹禍

2006年的611,先生在吳江市某生活廣場租了一爿門面,從事服裝生意。經過一番裝修后,先生的服裝店熱熱鬧鬧地開了張。和陳先生的服裝店僅一墻之隔的是一家娛樂總匯,雖說只隔了一道墻,但這兩家是各做各的生意,各賺各的錢。就這樣,幾月下來倒也相安無事,還算和睦。

誰想“天有不測風云”,一場無妄的火災打破了兩鄰居之間原本的“和睦”。今年215 日的中午,隔壁的娛樂總匯突然起了火。在滅火過程中,大量的消防用水涌入到了先生的服裝店內,造成了店內大面積的積水。這樣一來,存放在店中大量的服裝和店面裝修都泡在了水中,給先生帶來了共計8380元的直接經濟損失。

協商不成,翻臉

火災過后,物業公司派人拍攝了先生店內受損情況。之后陳先生也多次通過物業向娛樂總匯交涉,希望對方能對自己的損失給予一定的賠償。但是對方卻只同意承擔200元的損失。由于在賠償數額上雙方的差距過大,無法達成一致,于是陳先生一紙訴狀將自己的“鄰居”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直接經濟損失8380元和停業損失25000元。

在法庭上,雙方就娛樂總匯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先生認為,正是因為娛樂總匯的火災才導致了自己店鋪被淹,致使貨物、裝修受損,給自己帶來了不可挽回的損失,所以這筆損失理應由對方承擔賠償??蓨蕵房倕R卻堅稱,雖是由于在幫自己店鋪滅火的過程中才使得消防用水涌入先生的服裝店,使得對方的裝修和貨物受損。但消防滅火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受益方也包括陳先生,所以自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在事發時陳先生已在店鋪的門面上貼了轉租字條,證明事實上并不在營業,所以對方所說的營業損失是不成立的。

法院審理,息事

基于雙方存在的分歧,吳江法院在經過審理后認為,先生店鋪受到的損失是因消防人員緊急施救而造成的,理應由引起險情的娛樂總匯承擔賠償責任。而對于陳先生所說的停業期間25000元的利潤損失,由于陳先生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所以法院不予支持,但租金作為經營成本的支出是現實發生的,所以對于租金的損失娛樂總匯應在合理的范圍內予以賠償。最后法院根據吳江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娛樂總匯應賠償陳軍財物損失2955元,另賠償陳軍租金損失2000元。對于法院的判決,雙方均未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