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110,因收到保戶的保險費不全部上交到保險公司,私自挪用而被判緩刑的某保險公司的代理人王某,從靖江市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陶永華手中接過緩刑執行通知書時,她后悔地說:“真是一時糊涂,干了違法的事!”

今年42歲的靖江市西來鎮的王某,是靖江市一家保險公司招聘的保險代理人。去年1月至5月,她與保戶朱某簽訂了多份大額保單,并收取了朱某保險費226000元。王某僅將其中的80000元保險費交到了公司。一段時間后,朱某到保險公司退保時,發現保險公司賬戶上并沒有這么多保險費。保險公司覺得事態嚴重,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案發后,王某退出了違法所得。20061230,王某因挪用資金罪被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時下,一些保險公司為拓展業務,聘請了很多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的素質良莠不齊。審理此案的法官陶永華提醒保險公司,為了預防類似違法事件的再次發生,招聘保險代理人時,要嚴格條件,招聘后對保險代理人要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