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應重視處置突發事件預案的制定
作者:張中 發布時間:2006-12-30 瀏覽次數:2957
近年來,多層次新類型的矛盾不斷涌現,司法警察應對突發性事件不能僅停留在事件發生以后,而應增強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提前做好預案,防患于未然。
應急方案針可針對刑事、民事、執行、提押和搜身檢查五種程序中通常可能出現的13種突發事件而制定,并要求法警共需配備10種裝備,規定必須隨時攜帶的裝備有4種:手銬、電警棍、對講機、安檢器;根據案情選擇性攜帶的裝備有6種:滅火器、網槍、防刺背心、防刺手套、擔架、防爆桶。
這13種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包括:刑事被告人在法庭因情緒激動而發病倒下;旁聽人員沖進審判區毆打刑事被告人;正在開庭的刑事被告人沖向被害人;宣判時刑事被告人突然沖向審判臺欲自殺;法院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持刀行兇;法警在執行現場,被執行人用汽油或煤氣罐自焚;被執行人在現場點燃炸彈等。
針對13種突發事件,法警相應采取13套應急方案。若當事人法庭病倒,法警立即將當事人抬上擔架,通過電話火速通知醫院進行搶救,法官宣布休庭;若旁聽人員沖進審判區,法警立即將其抓住戴上手銬后送出法庭;若出現被告欲在法庭傷害原告、被告欲自殺的情形時,法警立即用電警棍制服當事人,銬上手銬帶走;若當事人可能帶兇器時,在經過第一次安檢后,法警將用安檢器進行第二次搜身;若出現當事人行兇,法警身穿防刺背心、手戴防刺手套奪下兇器;若出現自焚時,法警用事先準備好的滅火器滅掉燃燒物;若當事人點燃炸彈,法警迅即將燃燒的炸彈扔進防爆桶;若出現人犯逃跑無法叫停時,法警扣動網槍扳機,將其罩住。
只有完備突發事件的預案,措施得當,才能制約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