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 三人團伙被判刑
作者: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 陳怡 吳俊猛 發布時間:2021-09-22 瀏覽次數:948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套路層出不窮,不法分子為牟利,手段越發多樣,其中,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更是讓人防不勝防。9月18日上午,丹徒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電信網絡詐騙案件。被告人趙某濤、趙某明、趙某艦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至兩年六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1月下旬,被告人趙某濤、趙某明、趙某艦共謀實施詐騙活動,并聯系他人購買銀行賬號、手機卡等作案工具。次月1日,被告人趙某濤通過撥打114查得相關單位電話,并冒充鎮江市消防支隊“王主任”與該單位工作人員取得聯系,表示消防支隊需要維修路面,希望其介紹施工隊。該單位工作人員遂將某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介紹給趙某濤。李某與被告人趙某濤聯系后,趙某濤與其約定當日下午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后趙某濤謊稱消防支隊急需采購一批指定品牌、規格的雙層床及床墊,要求李某代購,并將冒充家具供貨商的被告人趙某明電話發給李某。趙某明與李某取得聯系后,要求預付全額貨款才能發貨,李某先后分5次將貨款共計人民幣136000元匯至被告人指定賬戶。當晚,被告人趙某濤、趙某明、趙某艦將扣除相關費用后獲得的現金8萬余元予以分贓,每人分得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濤、趙某明、趙某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電信網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趙某濤、趙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趙某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濤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明、趙某艦犯罪以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濤、趙某明、趙某艦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三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趙某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趙某濤、趙某明、趙某艦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