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民解憂的好公仆
作者:許躍芝 發布時間:2010-01-21 瀏覽次數:2027
陳燕萍常說,法官不是官,只是受民所托、為民解憂的人民公仆。
一
處理疑難案件,還事物的本來面貌,不僅要精通法律,還要煉就一雙火眼金睛。
2007年的一個冬夜,李云騎著電動車載著女兒回家,遭遇車禍,女兒不幸身亡。在索賠無果的情況下,李云對肇事司機提起訴訟。
揣上立案通知書,陳燕萍和書記員一道走訪雙方當事人的家庭。陳燕萍發現,這個看似簡單的案件,復雜性卻出乎想象。肇事車既沒登記也沒有保險,駕駛員孫某無錢賠償,車主王某則稱,車是丁某買的,后丁某又將此車轉讓給孫某,孫某又賣給了一個外地人,且都有轉讓協議為證。一輛車牽出了“四個車主”,誰是真正的“車主”呢?
陳燕萍與肇事司機聊起家常,問他開了幾年車,能掙多少錢?當事人正納悶之時,她突然話鋒一轉,“既然車不是王某的,出事那天,你為何打電話叫他到現場?”肇事司機結巴了。陳燕萍轉問王某:“既然這車與你沒關系,你為何趕到現場?”王某終于承認真正的車主就是他。
官司打贏了,被喪女之痛煎熬了近一年的李云,在拿到賠償款時不禁失聲痛哭,她說:“是陳法官為我們主持了公道,是她暖了我們的心。”
陳燕萍認為,正義只有讓老百姓看得見、感受得到,并且認可了,才是真正的正義。她說:“我要讓老百姓真正體會到法律的公平與公正。”
二
在靖江市人民法院,陳燕萍是公認的調解高手,調解率達70%以上,其中婚姻家庭類案件的調解率更是高達90%,多次被評為院里的“調解狀元”。
江豪律師事務所律師季冬至今記得那樁“效果奇好”的房屋確權糾紛案。案件的被告是60多歲的吳老漢,原告是他的侄女。原告父母在世時,吳老漢出錢為兄嫂建了三間房。兄嫂去世后,出嫁多年的侄女起訴要求確認房產歸她所有。開庭時,雙方吵得不可開交。庭審結束后,吳老漢一氣之下,雇人將涉訟的三間房屋推倒。
陳燕萍下鄉走訪鄰居,尋找當時施工的工匠,查找建房批復,最終查明訟爭房屋確是吳老漢出資建設。陳燕萍又召集雙方調解,再次遭到拒絕。
“事情發展到了這一步,我想,這案子無法再調解了,無論哪一方勝訴,對方都會將官司打到底。然而,就在我等待判決書時,陳法官打來電話,說再次組織調解。”季冬回憶。原來,陳燕萍在這期間又走訪了老人的大量熟人,得知吳老漢的心結是“被侄女告了,傷了面子”。
心結找到了,辦法也就有了。陳燕萍對吳老漢說:“你幫哥哥建房,照顧兄嫂,弘揚了傳統美德,社會自有公論。原告不尊重長輩,群眾也會客觀地評價她,但官司打下去,無論輸贏你都沒有面子。長輩包涵小輩,才是有面子的事情。”聽陳燕萍這樣一說,老人反倒覺得不好意思了,當即表示,愿意給侄女一定的經濟補償。
陳燕萍又做吳老漢侄女的工作:“你要多想想叔父對你父母的照顧,按理這是你做女兒的責任,如果判決結案,你的父母九泉下有靈,也是不會同意的。”侄女淚流滿面,當庭向吳老漢道歉,撤回了起訴。
事后,季冬問陳燕萍,這案子很好判,為什么還要調解?陳燕萍說:“我不想讓他們倆結一輩子的仇。”
三
陳燕萍辦案時,總是清晰又通俗地解析法理,用老百姓聽得懂、聽得明白、聽得心服的語言講通法理。她在工作筆記上寫道:法官應該是法律的播導者,熱誠傳播法律,引導人們遵守法律規范。
扎根基層14年,陳燕萍成為一名出色的“法理翻譯工作者”。比如有一次,她必須對兩個年過半百的當事人講清楚什么是“雇傭關系”和“重大故意”。
“什么雇主與雇員?我們又沒簽協議。”當事人不服地嘟囔了一句。
“老郭,你這樣想就不對了。打個比方吧,我今天喊個三輪車夫拉包水泥,我和三輪車夫之間就是法律上的雇傭關系。老張篩鐵屑是你讓她干的,她在為你工作的過程中發生事故,這難道不是事實嗎?”陳燕萍問道。
“我雇她不假。她來之后我就交代了,工作時一定要戴防護罩。她不聽我的話才出的事,這個責任應該她負,不能怪我。”當事人老郭又說出新的看法。
當事人承認雇傭關系,陳燕萍趁熱打鐵:“老板不好做啊,做老板是要負責任的。當面我叫你一聲老板,寫到紙上你就是法定代表人,要負法律責任的。特別是在打工者受到傷害時,你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眼睛,每個人也都有自己的良心,你摸摸自己的心口想想,老張會自己弄壞了眼睛,來有意訛你一筆錢財不成?”陳燕萍巧妙地將“重大故意”的法律涵義告知了當事人。老郭無可辯解了,主動服從了調解。
案子結束,陳燕萍還要問問當事人,你贏,贏在哪里?你輸,又為什么會輸?下次再碰上類似的事,你能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嗎?一個個案例,就是一堂堂生動的普法課。
陳燕萍就是這樣一個人,一個給百姓送去司法溫情的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