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大媽身背孫子“撕名牌”,與他人相撞受傷誰擔責?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王建勛 蔡磊 發布時間:2020-07-21 瀏覽次數:753
在昆山周市某體育用品商行組織的一場親子“撕名牌”的活動中,66歲的王大媽在背著孫子參加的時候,與背著女兒參加活動的魯女士相撞,造成王大媽腰椎骨折的嚴重后果。事后,王大媽將魯女士和某體育用品商行告到了昆山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近20萬元。
據王大媽介紹,她的孫子在該體育用品商行學習輪滑一年多了,2018年7月,商行組織了一場“撕名牌”的親子活動,由家長背著孩子撕掉對方后背上的名牌。在活動過程中,魯女士背著女兒奔跑時,撞上恰好轉身的王大媽,導致王大媽倒地,脊柱受傷,被送往醫院進行了手術治療。事后,經相關機構鑒定,王大媽腰2、3椎體壓縮性骨折評為九級傷殘。
在法庭上,魯女士認為王大媽的摔倒完全屬于意外,現場地面光滑,王大媽所穿鞋子也不適合運動,加之年過六旬蹲身去背孫子,突然站起來奔跑,很可能是身體體力不支所造成的,魯女士不該為此擔責。某體育用品商行則表示,其作為活動組織者,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王大媽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預見到參加活動所可能帶來的后果。意外的發生主要是王大媽與魯女士在活動時,突發的肢體碰撞導致,與商行并無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大媽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自己的身體狀況及活動的激烈程度應該有一個充分的認知,但她在活動前沒有充分評估自己的情況,在活動中未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應對其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對于某體育用品商行,作為活動的組織者,其首先應該將保護參加活動的家長及小孩避免受傷害放在第一位,對于王大媽這樣上了年紀且還需背著孩子參加激烈活動的人員,其實際上應該是阻止的或充分告知其存在的潛在危險性的,商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王大媽損失承擔次要責任。對于被告魯女士,在該次“撕名牌”活動中,她并沒有撞擊王大媽的故意行為,至于雙方是否有一定的肢體接觸,從現場視頻中體現不出。退一步講,即使有一定的肢體接觸也是基于“撕名牌”活動的特性,因此,魯女士不需承擔相關賠償責任。綜上,法院認定,對于王大媽的損失,由其自身承擔70%責任;被告某體育用品商行負擔30%責任即5.76萬元。
法官說法:通常情況下,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像本案中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責任,除非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在此提醒大家,參加激烈的文體活動前,一定要充分評估自己的身體狀況,量力而行。同時,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否則造成他人損害的,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