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攬人將工人薪酬扣除30%作為保證金,以保證工人來年繼續為其服務,工人則要求支付剩余薪酬,而承攬老板主張薪酬已按約定序時結清。11月15日,隨著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文書的送達,法院審結這起勞務合同糾紛案,判決承攬人吳某支付勞務費83970元。

2018年10月12日,萬某經人介紹在吳某承攬的某建筑工地上提供勞務。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務合同,吳某與萬某口頭約定由萬某組織人員為工程提供瓦工勞務。2018年11月12日至 2019年1月24日,萬某帶人入場施工,期間領取生活費112500元。

2019年1月25日,萬某因追索勞務費與吳某發生糾紛,公安機關出警并現場處結。公安機關現場處結備案表中的處理結果記錄為:工地扣完成量的30%做保證金,雙方結算70%發工人工資。吳某、萬某均在相關人員確認處理意見欄內簽字。

2019年1月26日,吳某向萬某出具工程完成量的結算單據,主要內容為:“金額360000元,付百分之七十252000元。”吳某出具單據后,未再向萬某支付勞務費。吳某直接向萬某手下的15名工人給付勞務費合計163530元。此前,吳某已向萬某支付生活費112500元,尚欠勞務費83970元。

2019年春節過后,吳某于工地重新開工前,多次聯系萬某繼續進場施工,萬某未予理睬。吳某只得找他人繼續施工,完成工程。

萬某以吳某拖欠其勞務費為由將吳某告上法庭,要求給付尚欠勞務費83970元。吳某主張,按當事人約定,其已按序時進度支付到位,不同意支付。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雙方形成勞務合同關系。為他方提供勞務的人有權利獲得報酬,接受勞務的一方沒有全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有義務按照約定向提供勞務方支付勞動報酬。盡管吳某要求萬某方以應得的勞動報酬來作為繼續做工的保證,且萬某在派出所承認暫扣30%作為來年繼續做工的保證,但該條件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吳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恰當。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本案的主要爭議點在于扣押薪酬保證繼續勞動行為的效力問題。政治指導法律,以人為本是法治的本質要求。根據自然權利理論,人權天賦,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等權利都是人所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不可被非法剝奪。勞動和取得勞動報酬是公民的基本權利。自愿勞動是勞動領域的一個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該條是針對實踐中出現的一些用人單位濫用優勢地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作出的規定。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為防止勞動者在工作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不辭而別,在招用勞動者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這種行為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為法律所禁止。

本案中,承攬工程的老板為了讓工人來年繼續提供勞務,扣押工人30%的薪酬作為保證,屬于侵犯提供勞務者權利的行為。雖然工人未再提供勞務,但其有權取得應得報酬,法院判決承攬人吳某支付尚欠勞務費,并無不當。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自愿勞動是勞動領域的基本原則,以扣押薪酬的方式強逼繼續提供勞動或勞務的做法得不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