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原告成平與被告魏貴(均為化名)系多年莊鄰,原告成平祖父母、父母及姑母的三座祖墳原來位于被告房屋后東北角處,三座祖墳與地面相平,祖墳地面部分系水泥抹平。20025月,被告在其房子北面圍建院墻,將原告家的三座祖墳圍在自家院內。嗣后,被告多次以原告家祖墳建于自家院內為由要求原告遷墳未果,遂于2009713伙同他人將深埋于其家后院地下的三處墓穴挖開,并將其中一處墓穴挖至骨灰缸處,經原告報警,公安部門對被告魏貴作出了給予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對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故起訴要求被告恢復原告家祖墳的原狀、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審理中,被告抗辯稱其不識字,不同意向原告賠禮道歉。主審法官認為:被告故意毀損原告家祖墳的行為,有悖社會公德、有違公序良俗,使作為死者親屬的原告遭受了感情創傷和精神痛苦,故原告要求被告恢復祖墳原狀并予以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但因為被告是文盲且其已受到行政處罰,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難以通過書面或口頭方式實現,原告可通過精神損害撫慰金獲得精神慰藉,但數額應當適當。綜上,審理法院判決被告魏貴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原告成平在其家屋后東北角的三座祖墳恢復原狀;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成平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駁回原告成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行為的性質認定

損毀墳墓的行為因其行為后果不同,其行為在性質上存在兩種可能: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死者的人格利益包括死者的遺體、遺骨,當損毀墳墓的破壞行為導致死者遺體或遺骨發生變動、減少或滅失,對墳墓的毀損即是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損毀墳墓的行為在性質上屬于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行為。

當毀損墳墓的破壞行為未導致死者遺體或遺骨發生變動、減少或滅失時,墳墓作為民法上的物,是一種特殊財產,毀損墳墓的行為屬于侵犯他人財產權的行為。理由是:民法上的物等同于狹義上的財產,作為民法中的物,須具備以下幾個特征:(1)存在于人體之外。(2)能被民事主體所控制和支配。(3)能滿足人類社會生活的需要。這里的人類社會生活的需要包括物質需要與精神需要。(4)須為有體物?!皦災埂保鳛槁裨崴勒哌z體或者骨灰的特定建筑物,被視為死者的棲身之所,它同樣存在于人體之外,能被民事主體所控制和支配,能滿足人們紀念、祭祀先人的精神需要,也是一種有體物。所以,從民法學上看,“墳墓”屬于物的范疇,對墳墓的損毀構成對他人財產的損害,損毀墳墓的行為在性質上是財產損害行為。

結合本案,盡管被告魏貴的掘墳行為已觸及一墳墓中的骨灰缸,但未對死者骨灰、遺體或遺骨造成侵害,即未侵害死者人格利益,侵害的是死者親屬對墳墓的財產權。但要特別指出,墳墓雖屬民法上的物(財產),因其能滿足人們紀念、祭祀先人的精神需要,與死者親屬的精神利益直接相關,如同不可復制的紀念物對所有者具有特殊價值一樣,墳墓對于死者親屬的精神價值眾所周知,因此,墳墓屬于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筆者以為,紀念物品包含動產也包含不動產),對墳墓的毀損不僅是對他人財產權的侵犯,同樣也會對死者親屬造成精神傷害,行為后果兼具侵害財產利益和精神利益的雙重效果。綜上所述,本案被告魏貴毀損墳墓的行為在性質上是對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的損害行為。

三、法律適用

墳墓損害賠償糾紛,更多的是相鄰村民間的糾紛,糾紛解決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以后相鄰村民間關系的好壞,關系到當地社會的穩定。因此,法院立案后,要以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維護死者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為目標,加大調解力度,做好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把有關的法理知識講解清楚,引導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爭取讓當事人達成調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最大限度的實現案結事了,促進司法和諧?!?/SPAN>1

對于調解不成的,(1)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焙偷谝话僖皇邨l第二款:“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钡囊幎?,責令侵害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死者近親屬因修復被毀壞墳墓所支出的合理費用。(2)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六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焙偷谌邨l:“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钡囊幎?。責令侵害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死者近親屬因修復被毀壞墳墓所支出的合理費用。(3)死者近親屬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钡囊幎ㄌ幚?。墳墓是埋葬死者遺體或者骨灰的地方,侵犯墳墓的行為如若構成了對遺體或遺骨的損害,我們可以參照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判處賠償精神撫慰金。(4)前文已述,墳墓乃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此死者近親屬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也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SPAN>

 

 

注釋:

[1]楊仲黎 仁添才:《墳墓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思考》,中國法院網,200824

 

參考文獻:

1、王利明、楊立新、王軼、程嘯:《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王利明:《人格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余士云:《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理論淺析》,法律圖書館論文資料庫,2003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