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問題

南通開發區法院民庭審結的借貸案件中,發現了普通借貸案件外表下隱藏的新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借款實為賭債。

部分借貸案件的被告在接到法院的應訴材料后反映借條所稱債務其實為賭債,并且一些當事人在借條形成后也曾至公安機關報過案,但最終因缺乏證據,公安機關未予認定。

2、民間“專業”放貸人。

有近三成的案件當事人重復出現在不同的借貸案件原告位置上,這些案件被告均不相同,同一原告的數個借貸案件涉案金額高達數十萬,甚至上百萬。

3、借款后還款未索要收條亦未收回借條。

一些借貸案件的被告拿到應訴材料后滿腹冤屈地來法院反映,涉案借款已經全額或部分歸還,但因種種情況未索要還款收據,亦未收回借條。

4、借款人擅自在借條上添加或修改內容。

一些案件的被告在庭審答辯時提出,借款時并僅有利息的約定并無違約條款,原告擅自在借條上添加違約條款,從而達到謀取高額利潤的目的。

二、“問題”借貸的特點

以上種種“問題”債權在審理中也暴露出一些特點,包括在利息、擔保的約定、調解的尺度等方面均有所體現。

1、有書面的債權憑證。

無論是賭債、“專業”放貸還是虛假債權,其在訴訟過程中均能出具由被告出具的書面債權憑證,如借條、欠條等,并且該債權憑據真實性均可確認,甚至部分債權還通過公證機關進行了債權債務的公證。該類借貸案件的原告在證據方面占有絕對優勢。

2、高利息約定。

民間借貸的一大特點是借款的高利率,而賭債和民間“專業”放貸的高利率約定則尤為突出,一般年利率均在10%以上,部分案件甚至高達20%。并且,債務人在起訴前歸還的款項部分均優先被作為利息扣除,法院在查明利息歸還情況時,該部分還款往往又無依據或依據不夠充分無法認定,一方面債權人刻意回避這一問題,另一方面債務人也經常似乎另有隱情,不愿意仔細回答,經常只是發發牢騷便認可債權人主張的數額。

3、實際借款數額不足。

該類“問題”借貸案件尤其是民間“專業”放貸案件有一普遍特點,即借款人實際借到的款項并非借條中明確的款項數額,而是借條中明確的借款數扣除一定期限的利息后所剩的數額,按照法律規定,若是出現此種情況,借款數額應確定為債務人實際到手的借款數額,利息的計算也應當以實際到手的借款數額為計算基數。但債權人往往對此事實予以否認,而債務人又缺乏相關的依據。

4、支付利息沒有憑據。

幾乎所有該類案件的債務人在訴訟前均已支付過部分利息,但幾乎所有的債務人均沒有支付利息的憑據,造成在訴訟中無論是實際借款數額的查明還是還款情況的查明均十分困難,自身的權益也毫無保障。

5、放貸手續“專業”化與催款方式的混亂。

在民間“專業”借貸案件中,債權人的操作已經呈現專業化趨勢,一些債權人有相對固定的代理律師。一些借條的起草、利息和擔保的約定及有關費用尤其是律師費的承擔均呈現出專業化的特性,甚至一些借款的抵押擔保也出現了到專門的行政部門進行抵押登記的情況,其規范之處不亞于銀行借款的操作模式。另一方面,在借款放出后,債權人在催款過程中卻又在盡量避免“專業”化的操作,比如對還款的處理,又如一筆債務數張借條的操作。

三、原因分析

出現“問題”借貸案件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借款人的心理劣勢。

“問題”借貸案件的債務人一般都有這樣那樣的“把柄”抓在債權人的手里,比如賭債,當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將事態擴大,一方面賭債的認定困難,另一方面認定了賭債對自己也不利;而“專業”借貸案件的債務人一般都是急于用錢,放貸人始終以“雪中送炭”、“救人所急”的恩人姿態出現,加上放貸時在借條之外先把“丑話講在前頭”過了,所以債務人在對質時隱忍其辭。

2、債務人自我法律意識及保護意識淡薄。

無論是哪種“問題”借貸案件,債務人總是處于被動地位,尤其是對于賭債和“專業”放貸而言,債務人由于處于被動地位,一些可以抵消債務的憑證取得非常困難,某些時候也過于輕信債權人的口頭承諾。表現為一些借款憑證簽名的隨意性、還款無憑據、利息的高額支付等等方面。

3、“問題”借貸的“高安全性”和“高利潤”誘惑。

“問題”借貸案件的債權人之所以會通過獲取債權憑證以訴訟途徑來主張債權,還體現在這種借貸案件的“高安全性”和“高利潤性”兩個方面。“高安全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債權的實現程度高,這類案件的債權人一般都在形成債權憑據時就設下伏筆,將具有償還能力的人牽扯進來或設立有效擔保,為今后的債權實現提供保障;另一方面“高安全性”還體現在通過訴訟途徑將債權合法化,一些虛假債權尤其是非法債權如賭債,通過訴訟途徑將其合法化不僅能使債權得由地下變為地上,還能借助國家司法機關幫助其實現債權。“高利潤性”則表現在虛假和非法債權的無本萬利及“專業”放貸的高利息回報。

四、“問題”借貸案件的審理對策

1、嚴格審查債權憑據。

對于有疑問的借貸案件,審理時應對債權憑據嚴格審查,尤其是對有數份債權憑據的案件,要分析數份證據之間有無矛盾沖突之處,對于憑據本身亦要觀察仔細。曾經有一起借貸案件,細心的承辦法官發現借條的落款時間竟然早于借條紙張的印刷時間,經過仔細調查追問,債權人最終不能自圓其說,從而有效維護了司法的權威。

2、做好釋明工作。

“問題”借貸當事人應訴時都是滿含“冤屈”,法律意識又不強,很多時候不能理解法院的強行判決,覺得法院判決“不講道理、不公正”。因此,這就要求承辦人在審理過程中及時分析雙方證據優劣,釋明爭議要點及舉證要求,引導當事人從法律角度考慮問題,避免不必要的誤會,同時也有利于促進調解。

3、窮盡調查手段。

一些“問題”借貸案件的被告提出異議后,承辦人應通過各種途徑對其異議加以核查,不能完全依賴于“當事人主義”由當事人自己舉證,某些情況下,當事人的訴訟能力及證據地位使得其并不具有舉證能力。比如說,一筆債權數張借條的案件,一方面要仔細詢問債權人的借款細節,另一方面對于大額的借款還要審查其經濟能力,對于明顯缺乏可信度的事實可以要求債權人進一步提供證據。

4、力爭調解。

“問題”借貸案件的背后也不能跳出“人情常理”這個框框,某些事實在法庭上雙方可能不予認可或者有所回避,但在調解時,承辦人只要細心是能夠聽出一些“真實的事實”,只要抓住這個點并以此為基礎,在法院的促合下雙方大多會心照不宣地達成調解協議,這種處理方法是目前處理該類糾紛最為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