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中司法拘留功能弱化的成因及對策
作者:徐健 夏友鋒 李冠穎 發布時間:2009-10-30 瀏覽次數:1269
司法拘留作為一種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對于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緩解“執行難”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民事執行中的司法拘留正呈現出功能弱化的趨勢,突出表現在司法拘留不足以震懾被執行人和司法拘留措施的實施受到不應有制約兩個方面。
一、民事執行中司法拘留弱化的成因
1、拘留期限過短不足以震懾被執行人。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被執行人和妨害執行的案外人,拘留期限不超過15日。較短的拘留期限對于部分“老賴”來說起不到應有的威懾和懲戒作用,可以說,過低的違法成本增加了被執行人怠于履行的籌碼。
2、執行機關消極配合助長被執行人賴賬心理。對于被司法拘留的被執行人,應當交由公安機關執行,但受“躲貓貓”等事件的影響,拘留所或看守所為規避職業風險,對被拘留人員提出近乎苛刻的身體健康要求,即便是類似于高血壓、高血糖等常見的慢性疾病都不予接收,法院無奈只能解除拘留措施,放縱了賴賬的被執行人,向社會釋放出身體不好可以免受司法制裁的錯誤信號,一些被執行人甚至刑事案件罪犯通過醫療技術手段達到逃避制裁的目的。銅山縣法院今年前三季度已有7例已被宣布司法拘留但未能實施的情況。
3、執行和解換取申請執行人求情。對已經決定實施司法拘留的被執行人,法院往往組織當事人就案件執行進行協商,被執行人會抓住申請執行人急于獲得履行的心理,勸說申請執行人和解,以換取申請執行人主動要求法官不采取拘留措施或是提前將其釋放,有的屢次故伎重演,法官為避免因實施拘留造成無法結案或促使被執行人部分履行義務,“捉放曹”屢見不鮮。
4、司法拘留變味成為執行措施。嚴格地說,司法拘留是對違法的行為人的制裁措施,并不是執行的手段。但有的法官將其作為顯示執行力度的方法,以拘代執、以拘促執較為常見,也造成了一些被執行人“被抓住就履行,履行了就沒事”感覺,因此不積極主動履行義務。即使存在嚴重的拒不履行和妨害執行行為,履行了義務便不被制裁,損害了司法的嚴肅性,也削弱了司法拘留的應然功能。
二、強化司法拘留功能的對策和建議
目前,執行難問題仍然是困擾法院工作的司法主要難題之一,進一步規范司法拘留措施,強化司法拘留功能,是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解決執行難問題的重要方面。
一是完善立法,延長司法拘留期限。嚴厲制裁抗拒執行者是世界各國的通例。在英國,債權人在獲得執行令狀后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人不能履行的應當向法庭說明理由,否則會被以藐視法庭罪判處徒刑。俄羅斯則規定,惡意不履行執行者,處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拘役,或處2年以下剝奪自由權。我國現行的執行法律規范與民事訴訟程序規范合編在一部法律中,內容不全,漏洞很多,司法拘留期限過短,警示、震懾作用有限,不利于解決執行難問題。《強制執行法(草案)》中增加了被執行人的違法成本,如在單起案件中,對債務人實施司法拘留的時間由15天增加到3個月,而且拘留不限次,被執行人將不得不慎重考慮自己的行為代價。但該草案雖幾易其稿,卻遲遲沒有走上審議之路,有關方面應當加快立法步伐,盡快完善法律規定。
二是加強溝通,取得執行機關的支持配合。對患有傳染病、精神病和其他嚴重疾病的被執行人,拘留所予以拒收尚可以理解,人民法院本著人道主義精神也不會輕易決定司法拘留,但對于其他應當受到司法拘留民事制裁的人員,拘留所為減少麻煩自定規矩拒絕接收則是本位主義和不負責任的表現。現代人普遍處于亞健康狀態,如果類似于高血壓、高血糖等慢性病都不予收拘,在社會征信體系尚不完備、一些人缺乏誠信和法律意識淡薄的情況下,無疑會使被執行人更加有恃無恐,變本加厲逃避執行,損害權利人利益,動搖公民的法治信仰。人民法院應當與公安機關及其拘留所、看守所加強溝通協調,取得支持配合,共同維護法律尊嚴。
三是規范執行,嚴格適用司法拘留措施。民事執行的對象是被執行人的財產,而不是人身,拘留是一種制裁措施而非執行種類,只有具備了拘留制裁的要件后方可采取。要避免簡單粗暴,將司法拘留混同于執行措施,在不對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和采取查封、凍結、變賣等措施的情況下,逢案必拒,“拿錢贖人”,以拘代執的做法。要堅持依法執行,加強法律疏導,創新執行方式,窮盡執行措施,以文明規范的執行行為贏得當事人理解和社會的認同。
四是提示風險,念緊被執行人頭上“緊箍咒”。為避免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和對司法拘留無所謂的心態,人民法院應加強法律宣傳,利用各種媒體通過典型案例告知被執行人司法拘留的嚴肅性、懲戒性,提高該措施的威懾力。法院還要破除部分被執行人對司法拘留認識的誤區,即拘留是法院執行最后的殺手锏,又有期限和次數限制,拘留完畢必須放人,不履行義務法院也沒有別的辦法。要告知被執行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