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法院積極探索勞資糾紛解決的暢通之道
作者:浦崢 曹鳴紅 發布時間:2009-09-24 瀏覽次數:1244
近年來,江陰法院受理的勞資糾紛案件在數量上居高不下,該類案件與人民群眾的生計息息相關,并且形式越來越多樣,案情越來越復雜,往往還伴隨集體性突發事件,無疑增加了法院的處理難度。因此,法院是否能夠建立有效的勞資糾紛預防和處理機制,是否能夠及時解決勞資糾紛,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形成協調穩定的勞動關系,對于維護社會的和諧文明,促進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將從勞資糾紛的產生原因和主要特點出發,探討解決我國企業勞資糾紛的司法對策。
一、勞資糾紛產生的原因、主要特點和表現形式
原因:除受國際、國內宏觀經濟環境變化的影響,勞資糾紛大幅度上升的原因還包括以下幾點:(1)勞動關系利益化。在市場經濟作用下,一些企業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不惜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加上勞動保障部門的行政監管職能薄弱、工會組織的監督力量不足,造成了勞動關系的不穩定、不和諧。(2)企業管理不規范。主要體現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不規范,缺乏有效的治理模式。如在企業改制工作的全面推行過程中,一些企業不能嚴格執行法律和政策,操作不規范,甚至扣發或違規降低補償金或安置費。(3)勞動者維權意識不斷提高,維權成本大幅降低。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對勞動者權益保護提升到新的高度,如違約金的成倍增加、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追索加班工資,而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又將勞動者維
權成本大大降低,目前勞動者提起勞動爭議案件每件訴訟費只有10元。加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一部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原通過仲裁解決的勞動爭議案件直接起訴至法院,也是勞動爭議案件上升的重要因素。(4)濫用訴權、過度維權現象的產生。出現勞動爭議“專業戶”。有些外地人自認為熟悉勞動法律法規,專門為外來務工人員代理勞動爭議案件,成為勞動爭議代理“專業戶”。雖然這些人一定程度上也在維護勞動者權益,但他們出于對代理案件經濟利益的追求,會濫用訴權,造成過度訴訟,不利于糾紛解決和勞資關系和諧穩定。
特點:近年來的勞資糾紛呈現如下特點:(1)非公有制企業勞資糾紛數量占絕大多數,且多以用人單位敗訴為主。從勞動爭議發生的用人單位類型看,自1993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來,國有企業勞動爭議案件所占比例直線下降,非公有制企業案件明顯上升。主要是私營、三資、鄉鎮企業和個體戶侵害職工合法權益引發勞資糾紛。(2)因追索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經濟利益的爭議居主導地位。勞動關系雙方對經濟利益的重視程度高于對權利的重視程度,由于勞動者處于勞動關系的弱者地位,個人很難為權利與用人單位抗衡,因此多從經濟利益方面找回損失,而用人單位對違約出走的勞動者,也大多以經濟賠償為由提出申訴。(3)集體勞動爭議上升幅度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
工單位和非公有制企業。集體爭議呈現突發性強、人數增多、處理難度大的特點。(4)無證無照的家庭作坊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資糾紛增多且處理難度大。我市目前尚存在著大量無證無照的家庭作坊,雇工人數少的幾人,多則100多人,勞動用工極為混亂,是勞動爭議產生和激化矛盾的源頭之一。
表現形式:勞資糾紛的表現形式主要有:(1)因用人單位拖欠、克扣、壓低、截留勞動者工資引發的勞動爭議。(2)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主要表現為用人單位無故解聘和勞動者擅自“跳槽”等兩方面問題。(3)因工傷事故或職業病的理賠而發生爭議,具體表現是一些企業忽視安全生產,勞動條件惡劣,缺乏必要的勞動保護設施,進而直接導致職工工傷事故屢屢發生。(4)企業經常要求職工超時超點工作卻不按規定發放加班工資,一些企業甚至強令職工加班,否則就罰款、扣錢或解聘。(5)不少企業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少報、瞞報、漏報、拒報等現象時有發生。
三、處理勞資糾紛案件的應對策略
如何正確處理好勞資糾紛是擺在我們面前的現實難題,這不僅關系到社會穩定,而且對于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我將從機制創新、審判職能、調查研究和宣傳范圍四個方面對如何解決勞資糾紛做一個探討。
(一)創新工作機制,從高度上把握勞資糾紛的處理。
1、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由院長牽頭,各領導干部負責的金融危機司法應對工作領導小組,各部門落實責任、各司其職,并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本部門勞資糾紛處理的工作進展和經驗做法的情況匯報工作。各領導不定期深入負責部門進行督促檢查、具體指導,將共性的問題及時反饋到領導小組,共同探討。
2、加強對企業勞資糾紛的輿情監測。
法院通過成立專門的處理勞動糾紛突發事件辦公室,出臺《處置因企業勞資糾紛引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具體負責應對事件的組織、協調、指導、處置等工作,并通過加強與勞動保障部門、勞動仲裁機構、總工會等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對所轄區域內的企業進行摸底排查,隨時掌握企業勞資關系的最新動態。對于有欠薪苗頭的企業可通過工商、稅務等部門適度干預其經營,防止個別業主轉移、隱匿資產。
3、建立大要案報告制度。
對于涉及金融機構、國有資產、企業改制、資金鏈斷裂、投資者出走等產生的群體訴訟以及影響金融經濟秩序穩定、社會穩定等特別重大的案件,各業務部門應從立案、審判、執行各個環節中發現苗頭,加大矛盾排查力度,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對于短期內涉及同一企業立案數量驟增現象及具有示范效應、可能引起連鎖反應的重大案件,應及時向本院領導、上級法院以及當地黨委、政府報送預警信息,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和配合,爭取支持、協助和理解。
4、探索建立中小企業、建筑企業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
對于所有承接工程的建筑施工企業、在三年內有拖欠工資行為的中小企業以及一些抗風險能力較弱的勞動密集型企業,以工人數量、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讓企業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當企業出現拖欠工資問題時,便可用該筆保證金支付工人工資,在企業恢復清償能力后,再將保證金中墊付的工資款返還到保證金中。保證金不足部分可考慮從政府財政撥款和社會募集資金等多種渠道籌措。
(二)加強審判職能,從力度上完善勞資糾紛的審理。
1、實行審判專業化與巡回審判相結合。
建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專門合議庭,加強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專業化審判,同時將合議庭設在市總工會實現巡回審判,進行集中的勞動爭議審判培訓和調查研究,以縮短訴訟時間,節約訴訟成本,提高審判效率和質量。
2、建立勞資糾紛案件辦理綠色通道。
法院在審理、執行階段開辟綠色通道,快速高效地審結和執行勞資糾紛案件。針對大部分企業欠薪案件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特點,依法運用支付令方式處理;對需要及時處理的金融糾紛、涉農及其他涉民生案件,適用快立、快審、快執的“綠色通道”,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加強立案、審判、執行各環節的調解工作,注重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等多種途徑調處糾紛,努力將大量的糾紛化解在基層。對于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尤其是群體性糾紛,要強調“多調少判”,在不違背法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更多地考慮當前特殊經濟形勢,有效化解矛盾,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4、 強化訴訟指導和司法救助力度。
進一步加強對涉金融糾紛案件的訴訟指導和風險釋明,強化對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引導,做好辨法析理、釋法答疑工作。對經濟困難無力繳納訴訟費并申請減免的勞動者,審查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程序緩減訴訟費用。
5、采用分類指導和規范執法的方式,降低企業實體風險。
對于資信良好、暫時陷入資金困境的負債企業,積極開展互利雙贏的調解工作,努力促成當事人以分期還款、延長付款期限等和解方案達成償債協議。對于企業兼并、重組、破產案件和勞資、債務、合同糾紛,要協調有關部門盡可能采取調解、和解等方法,配合做好職工安置、工資發放、債權債務處理等工作。
6、及時控制和慎重處置企業資產。
采取靈活有效的訴訟保全措施,對引發勞資糾紛案件的企業資產和設備進行有效控制,督促企業清理資產和債務,同時針對企業經營狀況不同分別采取措施,如對于已經破產、停產的企業閑置設備,要及時通過拍賣程序使資產變現,確保拖欠工資的清償;而對于尚能進行生產經營的企業,采用“放水養魚”的方式,保證設備正常運轉,促成勞資雙方和解達成延期償還協議,以盡可能避免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關門倒閉。
(三) 及時總結經驗,從深度上剖析勞資糾紛的原因
1、加強法院調研工作。
法院應當密切關注經濟社會環境的新情況、新變化,深入開展前瞻性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審判經驗,研究制定相關指導意見。通過對審判運行態勢的分析、對轄區企業的走訪等形式進行調研,不斷提高對各類敏感問題發展趨勢的預測能力和疑難復雜問題的處置能力。
2、對重大、疑難案件進行專題調研。
在法院實際工作中,重大疑難案件頻繁出現,這類案件處理難度大又往往受到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密切關注,因此,應加強對這類案件的管理,及時進行專題研究,從而探索出審理工作新方法。
(四) 擴大宣傳范圍,從廣度上防范勞資糾紛的產生。
1、加大勞動法律法規宣傳力度。
加強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及時提供法律咨詢;針對企業在勞動用工中經常出現的問題研究法律對策,幫助和督促企業建立合法合理的用工制度,預防糾紛的發生。
2、為轄區企業提供司法建議。
在我院正在進行的“百名法官進百企”的活動中,結合法院審判實踐,我們向市區8000余家企業發放《關于企業防范經營風險十項提示》,并將進一步針對企業遇到的個性法律難題展開“一企一策”活動,為企業提供有針對性的法律幫助。
3、加強司法宣傳工作。
充分運用各種輿論工具和宣傳載體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活動,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典型案例、組織專題報道等形式向勞資雙方闡明法理,促使其依法履行權利義務。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增強依法經營和風險防范意識,營造公平有序的經濟秩序,避免產生勞資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