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崇安法院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激增
作者: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09-21 瀏覽次數:1132
今年以來,無錫崇安法院已受理消費者權益保障糾紛案件23件,而2008年全年僅為4件,增幅達475%。服裝、電器等傳統商品消費糾紛不斷的基礎上,數碼產品及其配件、醫藥保健品等商品糾紛也開始涌現,幾乎涉及了所有的消費領域。近日,崇安法院對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呈現出的新特點進行了分析,并提出相關建議。
特點:
1、因商品存在質量問題而產生的消費糾紛已逐漸喪失了主流地位,23起案件中因質量問題發生糾紛的僅為2件。而大量表面上并不存在質量問題的廣告誤導、虛假宣傳等,正在成為消費糾紛的主要內容。這類糾紛中,消費者對于產品的質量不存在異議,有的消費者甚至沒有使用過產品,而要求退貨或者認定欺詐雙倍賠償損失。目前這類消費糾紛主要涉及如下內容:一是產品存在虛假宣傳,如在產品包裝或宣傳資料上宣傳具有治療某種疾病的功能。二是缺乏強制性認證標志。如手機缺乏進網許可證、食品缺乏QS認證標志等。三是產品標識中的成分含量與實際不符。四是銷售的產品并非原裝產品,如消費者購買的數碼相機或其中的配件經過鑒定并非為該品牌的原裝產品,產品雖然不存在質量問題,并未影響使用,但消費者認為其未經告知卻買到了“水貨”而主張賠償。
2、標的額大幅攀升。從案件標的來看,已經從最初的六七百元上升至五六萬元。傳統的消費者權益案件,大多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進行索賠,即俗稱的“雙倍賠償”,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后,“買一賠
3、調解撤訴率高。此類糾紛大部分案件在開庭前,消費者即與商家達成和解并申請撤訴,只有極少部分案件以判決方式結案。在已審結的17件案件中,有13件均為調解撤訴結案,且大都是消費者與商家在庭外自行達成和解協議而撤訴,消費者的要求大部分能得到商家的滿足,維權成功率較高。
4、被訴商家知名度較高。這些案件中,作為被告的商場大多有著較高的知名度,如商業大廈集團、八佰伴商貿有限公司、新世界百貨公司、三陽百盛廣場有限公司等,既有著名的老企業,也有近年來發展態勢良好的購物場所,其共同特點是均具有較高聲譽,且有相當的經濟實力。這些單位出于維護企業自身聲譽的需要,大多愿意和原告協商,滿足原告的要求而解決糾紛。
5、原告存在“知假買假”的可能性。從案件情況看,存在同一原告在多個商場購買商品、不同原告在同一商場購買同一商品、同一原告在一家商場購買多件商品等情況,如吳某在不同藥店購買同一種噴劑后先后6次訴至本院,而其在本市其他法院也有多起類似的案件。而有些原告在購買商品后,會隨即委托檢測機關檢測商品,甚至在部分案件中,還會向法院提交類似案件的生效文書,供法官參考。此種情況下,雖然被告大多抗辯認為原告系出于訴訟目的而非普通消費者,但很難舉證證明原告系“知假買假”行為。
6、職業打假人出現規模化、分工化趨勢。與之前王海個人單打獨斗不同,一些職業打假人開始組織公司或團體,如王海熱線保護消費者權益非營利項目組織、調查師事務所等,聘用或指導一些人到各大商場購買假貨或存在問題的商品,然后由專人進行訴訟,嚴格分工,意圖繞開“消費者”的定義和“知假買假”是否適用“雙倍賠償”的爭議。職業打假呈現出有規模、有組織的態勢,這種情況加大了查清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難度。
建議:
1、嚴格甄別“消費者”,打擊“知假買假”。《消法》中的“消費者”參與買賣交易的目的是“滿足生活需要”,而“知假買假”者進行交易目的,是利用法律的規定獲取雙倍賠償,本質上變成了一種營利行為。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過依法審理,查明事實,一方面對真正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另一方面對“知假買假”的行為堅決不予保護。
2、加強法治宣傳。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的傳播、監督功能,對不法經營行為予以曝光。通過定期的、不間斷的法治宣傳,普及法律知識,一方面使消費者了解最新的與其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一方面也使經營者在合法經營的基礎上,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兼顧消費者和經營者兩者的利益,從而使得市場經濟秩序井然。
3、建立有效的消費糾紛解決機制。在傳統訴訟解決糾紛的基礎上,借助消費者協會等社會力量,構建大調解機制和委托調解機制,充分發揮其調解作用,有效化解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