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學習駕照,而教練作為學員取得駕駛證的領路人,本應傳授學員熟練的駕駛技能及規范的駕駛習慣,可偏偏有教練在明知學員未取得駕駛證且處于醉酒的情況下,指使學員駕駛教練車,豈料發生了交通事故,為此付出了慘痛代價。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首例共同犯罪的危險駕駛案。

2019年6月13日,為了慶祝科目二考試順利通過,陶某某與其他幾名學員乘坐教練劉某與陳某某駕駛的教練車去飯店聚餐,吃飯期間都喝了不少酒。結束后大家都余興未了,于是決定去吃燒烤,考慮到陳某某喝多了無法開車,劉某便讓學員陶某某駕駛一輛教練車跟在自己駕駛的教練車后面,豈料陶某某開出不遠便發生了交通事故。后交警趕到現場處置時發現該車內的人員均飲酒,涉嫌酒駕,經詢問,陶某某承認酒后駕駛的犯罪事實。經鑒定,陶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15mg/100ml。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指使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屬共同犯罪。鑒于陶某某坦白、認罪認罰,劉某認罪認罰、已賠償損失等情節,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陶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判處劉某拘役一個月十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法官點評:隨著酒駕入刑,喝酒不開車可以說是老少皆知,但為何酒駕行為仍屢禁不止,歸其原因主要是駕駛員目無法治、盲目自信并存在心存僥幸。法官提醒,人與人之間交往,應酬、聚餐避不可免,喝酒也乃人之常情,但因酒后駕駛的行為不僅嚴重危害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也會對駕駛員本身或同乘人員造成身體傷害及財產損失,所以駕駛員朋友必須時刻規范自己的行為,讓“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從一句人盡皆知的口號轉化為實實在在的行動,做到安全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