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租車掛靠經營和承包經營、租賃經營中,出租車營運人往往沒有精力完全經營該出租車,通常采用以自己作為主駕,由二駕經營另一時段的經營方式。那么,當二駕發生交通事故后,究竟是由主駕還是由二駕承擔賠償責任,應依據何標準認定?

我們認為,關鍵在于厘清二駕的法律地位。二駕的法律地位一旦認定,賠償責任主體問題就迎刃而解。關于二駕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兩種情形:

一是雇員,即主駕雇用二駕駕駛出租車,二駕的報酬是底薪加提成的形式。在這種情形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規定,雇主應對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主駕作為“實際車主”,應對二駕在營運期間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行為承擔雇主責任,即由主駕承擔賠償責任。二駕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主駕與二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主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可以向二駕追償。

二駕的另一種法律地位就是轉承包經營人,即主駕將出租車在某一時段內轉包給二駕經營。通常,主駕與二駕的轉包經營合同中會約定車輛的基本情況、轉包費用及車輛在轉包營運期間所產生的費用的承擔、出現交通事故的處理辦法等。如果轉包經營合同中約定因二駕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由二駕承擔,主駕此時是可以免責的。但這種約定只在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因此,應由主駕和二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主駕有根據轉包合同中的責任約定條款向二駕追償的權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主駕還是二駕,他們在對外運營過程中均是以出租車公司的名義進行的。對于乘客來說,是與出租車公司形成的客運合同,出租車公司是當然的責任主體。在出租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才產生主駕與二駕之間的責任分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