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誤工費能否支持?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陸婷婷 發布時間:2021-07-26 瀏覽次數:934
2018年10月份,62周歲的張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與嚴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交通事故,導致兩車受損,張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嚴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張某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在其病情穩定后,如東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張某的傷情及誤工期限等進行了鑒定,認定其構成十級傷殘并建議誤工期限以22個月為宜。張某現訴至如東法院要求嚴某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其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各項損失30余萬元。
庭審中,張某就誤工損失向如東法院提交了事故發生前其所在單位的證明、工資表等。但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時,張某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即已不存在誤工損失,對于張某主張的22個月的誤工費不予認可。如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張某已超過六十周歲,但其在事故發生前仍在工作,根據單位出具的證明及工資表,其自2018年8月至該單位工作,2018年10月發生交通事故后未再至公司上班,公司也未再發放其工資,結合其2018年8月至10月的工資,該院對張某誤工損失酌情按2910元/月計算,最終支持其誤工費64020元。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七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上述法律規定僅對于誤工費的計算方式、標準進行了明確,但未對受害人有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身份進行限制。審判實踐中,對于有無勞動能力的認定,原則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視為喪失勞動能力,賠償權利人在年滿退休年齡的情況下主張受害人誤工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其確有相關證據證明受害人事故發生前的收入狀況及因事故的發生收入實際減少的,可以支持。本案中,張某在事故發生時年滿62周歲,雖已超過退休年齡,但根據其提供的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其在事故發生前在單位正常上班,領取固定工資,故對其誤工損失應當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