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無錫惠山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發現,不具備法律職業資格的公民代理案件的現象突出,并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難度。

存在的問題:1、部分公民代理人為了騙取勞動者的信任,謀求個人經濟利益,無視法律規定,向勞動者作虛假承諾,不切實際的提高勞動者的訴訟期望值,給案件調解制造障礙,當虛假承諾被人民法院否定后,這部分代理人就以裁判不公等為由推脫塞責,給司法公正造成負面影響。2、有的代理人利用勞動者不了解法律,無訴訟經驗的弱點,通過向勞動者明示或暗示其“在法院有關系”等多種違法方式,以數倍于我省律師收費標準的數額漫天要價,直接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3、采取風險代理方式收取費用的代理人,因其收費與訴訟標的成正比,代理人往往因自身利益不愿意降低訴訟標的,導致調解難度加大。4、有的代理人利用《勞動合同法》的懲罰性規定,慫恿勞動者在離職后起訴用人單位,賺取高額代理費;甚至不惜鼓動群體性勞動糾紛,既增加法院訴累,更不利于企業走出當前金融危機陰影,影響惡劣。5、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普通公民又不具備法律執業專門人員那樣的專業水平,因此勞動者聘請普通公民充當代理人,不能達到有效維護自身權利的目的。代理人一知半解的狀態給法律釋明工作和維穩工作造成了極大的壓力。

原因:1、關于公民代理的限制性規定不明確。民事訴訟法僅以“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來限定公民的代理人資格,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過去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公民代理人資格的規定也被廢止。對代理人的違法行為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制。2、擔任公民代理的人水平參差不齊,其政治素質、品質道德、是否受過刑罰處罰等情況難以查明。3、代理人與勞動者間往往沒有正式的書面合同,僅僅靠口頭約定或勞動者單方書面承諾代理費的形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加大了違法收費等現象的監控難度。4、勞動糾紛發生后,勞動者既不知道如何應對,又沒有明確的途徑咨詢,盲目選擇代理人。加之不少代理人在諸如外科醫院、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這些發生勞動糾紛后勞動者經常出現的單位門口招攬生意,勞動者難免會被其蒙蔽。5、勞動者在代理人的誤導下,對法院正常的審判工作產生誤解,存有抵觸情緒,不愿意配合相關部門查處違法代理現象。

對策:1、建議相關權力機關以規范性文件的方式規定公民擔任代理人的限制性規定,明確程序和條件,并加大對違法代理的懲罰力度。2、建立勞動爭議案件公民代理人名單,確定存在欺騙當事人、阻擾法院辦案等行為的違法代理人,增強審判工作的應對性。3、法院在處理案件時,應盡可能直接與勞動者取得聯系,詢問勞動者支付代理費的情況,全面了解案情;要盡量安排勞動者出庭,爭取當面調解,平衡勞動者與企業雙方的利益,降低勞動者的訴訟成本。4、增強勞動爭議案件代理人市場的培育,在全市范圍內建立有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經驗的律師名單,方便勞動者選擇。5、增強勞動爭議案件的服務性司法職能,將勞動爭議糾紛的多種解決途徑制作成“勞動爭議糾紛處理指南”,方便勞動者維權。6、建立有效的法律援助機制,及時向經濟困難的勞動者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