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山“同命同價”判決一交通命案

4遇難農民工獲賠230

 

  本報訊   7月23,35歲的冀建玉按下鮮紅的手印,領取了丈夫張德奎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無錫市錫山區法院通過對“同命亦同價”的法律適用,判決4名在車禍中喪生的農民工死亡賠償金共計230余萬元,依法保障了農民工合法權益。

  安徽省霍邱縣農民周如平在上海打工10多年。2008113,周如平和兒子搭乘同在上海打工多年的老鄉張德奎轎車回安徽老家,同車還有打工者張道平和黃慶華。當晚發生4車相撞事故,張德奎、周如平、張道平、黃慶華4人死亡。據面包車司機所說,其面包車被一輛“藍色貨車”撞后偏離車道與后面轎車相撞。事發后這輛“藍色貨車”逃逸。

  此后,交警部門多次調查確認事故責任,但由于“藍色貨車”逃逸,無法獲取事故的原始資料和證據,最終根據相關條款,出具了一份“本起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交通事故認定書》。200842,錫山區法院對該起案件予以立案受理。該案進行了兩次公開審理。庭審中,包括車主、駕駛員、車輛掛靠單位等在內共15個被告共同辯稱既然交警部門認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說明沒有證據證明負有交通事故的責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黃慶華、張道平兩人生前雖在上海市區工作生活,但證據存在瑕疵,且農民應當按農村標準賠償,另外兩位安徽籍農民在上海農村生活,不應按上海城鎮標準賠償。

  4名農民按城鎮標準賠償,還是按農村標準賠償,成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爭議焦點。如果按4位死者戶口所在地、安徽農村人均收入標準判決,每人僅能獲賠7萬元。錫山區法院沒有依據戶籍,而是按照死者目前生活、工作所在地的賠償標準,依法判決4位農民工家屬獲賠各種費用230余萬元,兩者之間相差7倍。(丁柯佳   沈崢嶸)

 

2009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