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于2020年5月用手機在天貓網某旗艦店購買食用“秘魯瑪卡”干果片8盒,每盒單價650元,共計花費5200元。該旗艦經營者為A公司,店鋪網頁載明瑪卡產地為秘魯,并承諾“100%正品,假一賠四”。孟某收到貨物飲用后發現,味道還不如國產瑪卡,且該商品沒有任何標識。其在百度上查詢后得知,秘魯政府已于2003年禁止瑪卡果出口,其認為A公司銷售的秘魯瑪卡是國產瑪卡冒充的,也即“假貨”,故起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退款并按承諾承擔假一賠四的責任。

A公司辯稱,無證據證明其銷售的貨物是假貨,其貨物系向B公司進貨而來,B公司具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且自己已經對貨物履行了審查義務,但其作為食品銷售者,履行的僅是形式審查義務,而非實質審查義務。

然而孟某向海關申請信息公開后發現,該報關單單證號下并無秘魯瑪卡這一進口貨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孟某與A公司之間就秘魯瑪卡形成買賣合同關系,A公司作為商品銷售者,應當向孟某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經孟某申請信息公開查詢到,A公司所稱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所涉貨物并不包括秘魯瑪卡,A公司無法證明其銷售的瑪卡系秘魯瑪卡,構成欺詐。本案中A公司在購物網頁中承諾100%正品,假一賠四,系其對消費者的承諾,應由其承擔假一賠四的法律責任,故法院對孟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法院判決A公司向孟某退還購物款5200元并按四倍賠償孟某20800元。

法官后語:

經營應當誠實守信,不能欺詐消費者?!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A公司在購物網頁中承諾“100%正品,假一賠四”,系其對消費者的一項承諾,也可視作在消費者購買貨物時其與消費者達成的一項合意,故應按假一賠四執行。法官提醒,消費者在網絡購物時,應通過購物平臺的聊天軟件與商家就商品屬性、質量、品牌等進行詳細確認,萬一發生糾紛,該部分聊天記錄可以作為交易雙方對商品進行約定的有利證據。如果發現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應妥善保管收到的商品,并保存賣家店鋪對于商品品質、性能等作出承諾的網頁固定證據,并及時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