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張某駕駛半掛貨車沿寧連公路由北向南行駛,因駕駛室內儀表盤燈不亮,靠右邊停車檢查時,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被由郭某駕駛的半掛貨車撞上尾部,造成郭某及朱某之妻死亡。朱某之妻系搭乘郭某車從青島回合肥,張某是某運輸公司職工,郭某系某儲運公司職工。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高速公路上停車檢修車輛,未設置警示標置,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留有不安全隱患。郭某(死者)行車時,沒有謹慎駕駛,致使駕駛的車輛撞上張某停下檢修的車輛尾部,造成朱某之妻死亡。從本起事故的發生及雙方應盡安全注意義務的責任分析,郭某應負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朱某之妻死亡是兩駕駛員共同侵權行為所致,兩駕駛員應連帶承擔賠償責任。郭某為某儲運公司職工,在該事故中死亡,某儲運公司應當對郭某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張某為某運輸公司職工,某運輸公司應與張某共同承擔責任。故判決:一、張某、某運輸公司、某儲運公司合計賠償朱某100000元。其中張某、某運輸公司共同賠償3 0000元;某儲運公司賠償70000元。二、張某、某運輸公司、某儲運公司互付連帶賠償責任。

    筆者無意對本案的處理作評判,只想借用本案的有關法律關系來探討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的內部求償關系。

    一、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本案朱某有權依民法通則關于侵權行為的規定向張某、郭某(假如郭某末死)、某儲運公司、某運輸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其法律依據不同。

    1、朱某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向張某及郭某請求損害賠償。

    依照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對民事上的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的共同犯罪,其構成要件是不相同的,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假如各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的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此規定,本案中張某與郭某駕車不慎肇事,雖無意思聯絡,但客觀上造成同一損害,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朱某所受損失,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2、朱某可依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某運輸公司、張某請求損害賠償。

    張某受雇于某運輸公司,張某在運輸過程中,與郭某相撞致死朱某之妻,系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張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行為法律后果具有識別能力。因此,某運輸公司應與張某依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朱某所受的損失,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朱某可依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郭某及某儲運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郭某受雇于儲運公司擔任駕駛員,系儲運公司的雇員,其在執行職務過程中與張某相撞,過失不法侵害朱某之妻的生命,某儲運公司與郭某對被害人朱某所受的損失,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4、朱某可依解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向運輸公司及儲運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前已論及作為運輸公司、儲運公司為雇用人應對其雇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5、某運輸公司與某儲運公司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筆者認為,某運輸公司與某儲運公司對其受雇用人的選任監督即使有過失,尚難認為系被害人朱某之妻死亡的共向原因,欠缺行為關連共同,不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二、求償關系

    l、張某賠償損害時的求償權。

    張某不慎與郭某相撞,傷害朱某之妻的生命,張某一方面應與郭某依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連帶負賠償責任。依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因此,朱某向張某與郭某同時或先后請求全部或一部的損害賠償。如果張某承擔全部或超出自己賠償的部分,那么張某對郭某。某儲運公司的是否有求償權。可分兩種情況論述,(l)張某對郭某的求償權。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過失程度可得確定者,其賠償義務的分擔,應依過失程度決定的。本案中張某具有30%的過失,郭某具有70%的過失,故張某在賠償后,可依此過失的比例,向郭某求償。(2)張某對某運輸公司的求償權。解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以向雇員追償。"雇用人賠償時,對于為侵權行為的受雇人有求償權,由此可知其內部關系,在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時,系由受雇人負終局責任。因此,如果張某在具備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所為損害行為,在其為損害賠償后,對于儲運公司應無求償權。當然,張某在不具備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時所為損害行為,不應當承擔責任,有權向雇主求償。

    2、某儲運公司賠償損害時的求償權。

    郭某受雇于儲運公司,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郭某與某儲運公司應連帶負賠償責任,雇用人某儲運公司在為損害賠償時,對于為侵權行為的受雇人郭某有求償權(須在郭某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形下,同上道理)。本案中,某儲運公司在全部賠償或超出自己應承擔責任的賠償時,儲運公司對張某有無求償權?

    1)某儲運公司與張某間并不成立連帶債務,故某儲運公司為損害賠償后,對張某無求償的權利。如前述,儲運公司在賠償后,對郭某有求償權;而賠償損害時,對張某也沒有直接求償權,僅在郭某讓與其對張某的求償權,具備代位求償要件時,某儲運公司才可以對張某主張權利。此種求償關系雖然看起來比較迂回,但當事人間法律關系不同,理應如此。

2)某儲運公司與某運輸公司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前已論述。故某儲運公司在為損害賠償后,對某運輸公司并沒有求償權。又從張某與某運輸公司間連帶債務的內部關系講,應由張某負終局的賠償責任,故某儲運公司在賠償損害后,也無權  向某運輸公司求償。同上道理,某運輸公司也沒有向某儲運公司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