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近親屬受害人甲系晚期惡性腫瘤病患,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經(jīng)過鑒定,得出如下結論:“被鑒定人(受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系晚期惡性腫瘤,是決定性的因素,外傷作為相關因素與惡性腫瘤及其合并癥共同引發(fā)多臟器功能衰竭,加速死亡。按司法鑒定理論及實踐,分析外傷與死亡的合理參與度以12.5%為宜”。

原告認為其近親屬因交通事故死亡,由此所產(chǎn)生的上述損失均系由于其近親屬遭受交通事故所直接造成的,故依法應當由被告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而被告卻認為,根據(jù)司法鑒定所作出的“被鑒定人死亡的根本原因系晚期惡性腫瘤,是決定性的因素,外傷作為相關因素與惡性腫瘤及其合并癥共同引發(fā)多臟器功能衰竭,加速死亡。按司法鑒定理論及實踐,分析外傷與死亡的合理參與度以12.5%為宜”的鑒定意見,被告僅應對原告的實際損失按12.5%的司法參與度承擔賠償責任。

對原告的上述損失,被告應如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本案的處理上,產(chǎn)生了兩種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被告僅應對受害人甲死亡造成的損失按照12.5%的司法參與度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根據(jù)公平原則,法院應認定被告在12.5%以上的一定比例上承擔賠償責任。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盡管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無任何過錯,但由于受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系晚期惡性腫瘤,是決定性的因素,外傷作為相關因素與惡性腫瘤及其合并癥共同引發(fā)多臟器功能衰竭,加速死亡。因此原告應對其近親屬死亡所產(chǎn)生的損失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對其因近親屬死亡所產(chǎn)生的損失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缺乏充足的事實根據(jù),也有悖于法律精神。

持第一種觀點的人認為,司法參與度作為衡量原因行為與結果之間關系的數(shù)字化的表述,目的就是讓司法參與度作為法院判決的一個尺度,因此,在鑒定程序合法、依據(jù)客觀、結論科學的前提下,法院審理案件時,應該完全按照司法參與度確定的比例進行判決。

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更符合司法公平與正義的理念精神。類似這樣的案件,都是由于內(nèi)在原因和外在原因結合導致一定的后果。在本案中,受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晚期惡性腫瘤,但外在的原因?qū)κ芎θ怂劳龅暮蠊斐闪艘欢ǖ挠绊懀哂屑铀俚淖饔谩R虼耍谒痉▍⑴c度以上確定一個賠償標準,顯然更符合司法公平與爭議的理念。

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合議庭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況并結合原、被告雙方對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書證審查意見書的質(zhì)證意見,畢竟受害人死亡后果的發(fā)生的確系由被告的交通肇事行為加速所致,認定受害人外傷與死亡的合理參與度為20%,即被告應對受害人因死亡所產(chǎn)生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對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所產(chǎn)生的相關損失,應由賠償義務人按照本起交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強調(diào)僅應對原告的實際損失按12.5%的司法參與度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主張,有違公平和正義,合議庭未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