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傷殘鑒定就簽訂賠償協議,該協議能否被撤銷?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徐越 發布時間:2021-12-08 瀏覽次數:1132
發生工傷后,職工未經傷殘鑒定就與用人單位達成“私了協議”,這可能會導致協議賠償金額與法定的賠償金額差距過大,此種情形下職工能否訴請法院撤銷賠償協議?
2020年5月,老劉由吳某介紹至施某的工程隊從事水電工作業,后在工作中不慎摔傷,被送往醫院救治,入院診斷為多根多處肋骨骨折以及軟組織挫傷。
6月2日,老劉出院,住院期間的費用由吳某支付。12月23日,在老劉還沒有進行傷殘鑒定的情況下,施某找到老劉,雙方簽訂協議,由施某一次性賠償醫療費、營養費等共計24000元,工資余款1180元,合計25180元。
2021年3月3日,司法鑒定所出具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老劉因此次外傷共計7根肋骨骨折,被評為人體損傷十級傷殘。老劉認為協議賠償金與損失額差距較大,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與施某簽訂的雙方協議書。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簽訂協議時,老劉尚未進行傷殘鑒定,對自身病情缺乏準確判斷,后被評定為十級傷殘,按規定殘疾賠償金應為11萬多元。即便考慮老劉責任因素,但其損失額與雙方簽訂協議書賠償額差距較大,利益失衡,當事人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故老劉要求撤銷《雙方協議書》,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本案中,老劉與施某簽訂協議是在2020年12月23日,顯然系一份老劉受傷后賠償協議,其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鑒定在當時尚未作出,老劉并不清楚其能夠獲得賠償的情況。后經專業機構評定,老劉可獲得的殘疾賠償金為11萬余元,但在協議中施某僅賠付老劉2萬余元,顯然違背了公平原則,因此老劉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