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春節剛過,人們還沉浸在新春的余歡中,可是市二區私營經濟城卻發生了一場意外的火災,把洋溢在人們臉上的新春愉悅一掃而光。

226158分許,私營經濟城二區81?4號廠房內發生了熊熊大火,濃煙騰空,火勢洶涌。市消防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后,立即調動9輛消防車和52個消防隊員,火速到達現場撲救,火災于301分被撲滅,火災過火面積達300余平方米,私營經濟城二區8幢廠房1?4號相連,發生火災時這四間廠房無一幸免。12號房有墻相隔,但隔墻到人字梁底并不到頂,有部分屋頂塌落, 2?4號廠房屋頂已全部塌落,位于3號配電箱下方的圓機嚴重燒損,火災燒毀(損)圓機、空壓機、驗布機等加工設備及棉紗、胺綸絲光布等原料、成品。市公安消防大隊經現場勘查和調查訪問,認定起火部位在承租戶徐林的3號廠房內2號圓機上方塑料防飛花罩頂部。

火是撲滅了,賠償糾紛卻是旺了起來。

市私營經濟城的房東王阿發將二區81?4號房屋四大間廠房租給了張明、李云和徐林,張明租了1號房、李云租了2號房,徐林租了34號房。火災給房東與三個承租戶帶來了慘重的損失,價格認證中心經勘察現場,出具結論為二區8幢因火災而造成的房屋、機器設備、原輔材料、等直接損失為133萬元,其中房東王阿發直接損失為20萬元;1號房承租戶張明直接損失為34萬元;2號房承租戶李云直接損失為50萬元;34號承租戶徐林直接財產損失為49萬元。就此引發了一場你要我賠,我要你賠的賠償混戰。是要理清其中的誰是誰非,誰該賠給誰,談何容易!三位承租戶在訴訟前擅自處理了受損財產,訴訟中又對他人損失提出異議,使得損失和責任的確定更是難上加難!最后法院通過審理、調查、核實,結合各承租戶的經營狀況、過火面積、受損程度、受損項目、過錯等,終于認定這起火災案中各自的損失和責任。

1、承租戶張明、李云和徐林賠償戶主王阿發因火災被燒毀的房屋損失20萬元。公民的財產應當受法律的保護,根據起火的原因,與過錯的大小定出了賠償比例:徐林承租的3號車間是火災案發點,應當承擔45%責任,賠償9萬元;李云與張明,因為消防設備不完善,各承擔15%的責任,各賠償3萬元;房東王阿發的廠房沒有經過消防部門的合格驗收,其余的損失自負。

2、王阿發、徐林、張明三人賠償1號房承租人李云損失20萬元。王阿發因消防沒有合格驗收,擔25%責任,賠償5萬元;因是徐林的3號車間起火,引發火災,應當承擔50%的責任,賠償10萬元;張明因是消防設施不完善,使火蔓延,應擔10%的責任,賠償2萬元;其它由李云自負。

3、徐林、王阿發二人賠償2號房承租者張明損失35萬元。因是徐林的3號車間起火,引發火災,應當承擔55%的責任,賠償19.25萬元;王阿發出租房沒有消防合格驗收,承擔25%的責任,賠償8.75萬元;其它損失張明自負。

4、房東王阿發賠償3-4號房承租人徐林損失34萬元。王阿發出租房沒有消防合格驗收,應當承擔25%責任,賠償8.5萬元。其它損失損失徐林自負。

責任敲定,賠償落實,不管賠多賠少,火災總究給受害人帶來巨大的損失,我想受害人在損失財產的陣痛之余,總會有所教訓,沒有經過消防合格驗收的房屋、倉庫絕對不能使用;火災也給人們敲響了警鐘,不能為了便宜與方便,去租賃那些消防不合格的廠房,倉庫,馬馬虎虎地使用,在使用中更要完善消防設施,以防萬一,不因為麻煩,就馬虎了事,將就使用。要知道,消防這事,今天嫌麻煩,明天就會更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