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濱湖法院分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新特點并提出應對策略
作者:勇立宇 發布時間:2009-06-12 瀏覽次數:1243
近年來,無錫濱湖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逐年上升,對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該院在分析此類案件新特點的基礎上,提出了應對策略。
一、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呈現出的新特點
1、糾紛肇因多種多樣。從該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分析,借款人有以家庭生活困難或經營需要為由向出借人借款的,有以提供假擔保、優先供貨或高利回報等為誘餌騙取他人借款的,也有出借人為獲取高額利息而主動向借款人出借資金導致借貸糾紛的。
2、案件數量日益增多。2008年該院民一庭共受理民間借貸案件100起,占該庭全年受理民事案件數的6.26%。2009年至今不足半年的時間里,該庭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已達76起,占已受理民事案件數的11.95%。
3、被告拒不應訴情況普遍。在該院受理的借貸糾紛案件中,被告大多不愿出庭應訴,并且還存在被告拒簽法院應訴手續或于原告起訴前離家外出的情形,導致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只能作出缺席判決,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和送達裁判文書造成很大的障礙。
4、部分借貸規避法律。在審判實踐中,部分原告存在高利放貸的情形。為規避法律,多采取以本息合計方式約定欠款的辦法,而不單獨列明利息計算方式。庭審中,被告雖然提出欠條數額與實際借款數額不一致的抗辯理由,而借款人大多僅能提供證人證言。因證人證言的證明效力低于書證,依約定的欠款作出的判決與客觀事實不符,被告對判決結果抵觸情緒較大,造成執行難。
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應對策略
1、重視直接送達工作。針對借貸糾紛案件中被告庭前離家,不積極出庭應訴及拒收裁判文書等情形,以直接送達代替一般案件中采用的郵寄送達或電話通知送達的方式。直接送達上門接觸被告一方及其家屬,對查明案情、動員家屬作好配合工作具有實效,并能為日后雙方調解創造機會。
2、加大對借貸關系合法性的審查力度。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可見,我國法律對借貸關系的保護以借貸關系的合法性為前提,且對借貸利率有最高額的限定。因此審判人員應當在庭前和庭審過程中,對借據的形成過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出借人資金的具體來源等進行細致的了解和調查,以查明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形式違法及“高利貸”、“賭債”等“問題借貸”的情形。
3、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審判人員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過程中如發現出借人的資金可能是因瀆職犯罪所得或者借款人存在非法集資、聚眾賭博、詐騙等犯罪情形,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說明案情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