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江蘇省大豐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家庭暴力而要求離婚的案件。

200610月,20歲的原告吳紅與27歲被告李平經人介紹相識,二人未做任何了解,便于2007年春節按農村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事后領取了結婚證,并于同年9月生一女孩,生活本可以這樣平靜地過下去,可李平開始露出其好吃懶做、游手好閑的本性,且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胡混。吳紅多次苦口婆心地勸阻,反遭李平一次又一次的毒打,吳紅一紙訴狀把李平告上了法庭。法院審理查明事實后,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女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貼補撫育費200元。

該案提醒年輕人,在戀愛婚姻方面要慎重行事,相識而且要相知,否則自食苦果,后悔一生(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