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江與小秦于2017年4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戀愛期間,小江將以自已名義辦理的兩張信用卡交給小秦使用,雙方在各自的手機上利用微信及支付寶平臺相互轉賬支付錢款用于消費。小江轉賬支付小秦的款項超過人民幣20萬元,并且償還了部分小秦利用小江信用卡發生的貸款。

2019年10月30日,雙方戀愛關系終止,兩人再無經濟往來。 小秦親筆向小江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本人xxx(小秦)一共向xxx(小江)借款人民幣貳拾萬(200000)整,如不還,本人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借款人有權追究所有欠款,終身有效”,借條落款處借款人及出借人處分別由小秦、小江簽名確認。

2020年1月9日,小江持上述借條起訴至海門法院。

庭審中,小秦抗辯稱,上述借條是其在小江以自傷脅迫,加之同意結婚的情況下所出具。而小江認為,當時已決定終止戀愛關系,對戀愛期間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時由小秦出具。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認可案涉借貸并非涉及單一一筆借貸,而是將在戀愛期間小江支付給小秦以及為小秦支付的款項達人民幣20萬元的部分總括性的認定為小秦向小江的借款,而實際上此類款項的金額超過了人民幣20萬元的金額;其次,小秦顯然并不將2019年10月30日前自己支付給小江的錢款認定為對借條涉及債務的清償,或者認為自己對小江的負債超過自己對小江支付的錢款金額達人民幣20萬元;該項債務需要此后予以償還,否則,小秦“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案涉債務的形成,系雙方自愿,盡管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小秦主張其出具借條的行為系被脅迫,但無任何證據證實。至此,雙方之間形成人民幣20萬元民間借貸關系的全部構成要件均具備,此種戀愛期間形成的民間借貸關系,也應予以保護。

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小江的訴訟請求,由小秦償還相應借款。

法官說法:

民間借貸合同具有實踐性特征,合同成立不僅需要當事人的合意,還需具備交付錢款的事實。但戀愛雙方分手時一方向對方出具借條,與普通借貸存在差異。如雙方戀愛期間出現共同的日常開支等經濟混同的情形,若依普通民間借貸關系審查“借款”的交付,實難厘清。但一般而言,戀愛關系終結時雙方對戀愛期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清算而形成的借條,如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相關轉賬是否成立借貸關系,由主張借貸關系成立的一方就借貸關系形成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及款項實際交付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出借方舉證相應的支付憑證、借款形成的溝通記錄等證據較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