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司法禮儀
作者:董正遠 陳慶奎 發布時間:2009-06-10 瀏覽次數:2519
禮儀是一門綜合性學科,是人類為維系社會正常生活而要求人們共同遵守的最起碼的道德規范,他是指在人際交往中,自始自終地以一定的、約定俗成的程序、方式來表現的律己。敬人的完整行為。不同的行為有不同的禮儀,如外交禮儀、商務禮儀、公共禮儀等。作為一名法官,由于其職業的特殊性除了要遵守普通公民應遵守的禮儀外,還應遵守特別的司法禮儀。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31條、32條、33條都做了較具體的規定。
一、遵守司法禮儀是法官職業的需要
司法禮儀是指司法活動的主體(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其他參與司法活動的官員、旁聽人等)在司法活動中所應當遵守的禮節、儀式和其他交流與行為的態度和方式。在《準則》頒布之前,許多法院紛紛制定法官辦案守則和法官行為規范,我院也曾經規定了法官忌語,法官文明用語。之所以要做這樣的規定,說明法官隊伍中確實存在一些不文明的現象,有些法官行為有悖其職業道德。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準則》,為衡量、約束法官的行為提供了基本標準和依據。法官遵守司法禮儀的意義在于:
(一)遵守司法禮儀是由法官職業性質決定的。因為法官履行職責是在行使國家賦予他的審判權,是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履行自己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責。所以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要體現莊重、嚴肅的氣氛,特別是開庭時,不僅法庭的布置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而且法官個人還應嚴格遵守各項司法禮儀,如按規定著裝,注意保持良好的儀表和文明的舉止等。
(二)遵守司法禮儀有助于提高法官職業形象和公眾對司法機關的公信力。法官的言行表現直接影響著司法機關的形象和法官的形象,雖然法官審理案件依據的是事實和法律,從表面上看,法官是否遵守司法禮儀與案件的審理結果可能沒有實質性的影響,但他關系到法官能否正常發揮司法功能。一個沒有禮貌、不懂得尊重他人的法官,即使他所作出的裁判結果是公正的,但其言行必然有損法官的職業形象,甚至影響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三)遵守司法禮儀有助于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個嚴格遵守司法禮儀的法官具有親和力,當事人容易產生信賴感,認為他會公正審理自己的案件,對他所作出的司法裁判愿意服從并遵守,可以減少纏訟案件。
(四)規范化的司法禮儀是法官職業道德的重要內容。司法禮儀是法官、當事人和其他人員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逐漸積累而成的慣例。司法禮儀從內容到形式都符合法官職業道德的基本特點,他反映著法官內心職業善惡感與是非感,關系著法官審判工作的質量。遵守司法禮儀有利于法官提高履行審判職責的責任感和榮譽感。
二、法官在遵守司法禮儀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保持良好的儀表和文明舉止,以維護法院的尊嚴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實踐中有些法官舉止不雅穿著隨便,使一當事人沒有敬重感、其心目中地位大打折扣。
1、儀表。儀表是指人的容貌,是一個人精神的外觀體現。一個人的衛生習慣、服飾搭配、是否端莊大方都與儀表有著密切關系。清潔衛生是禮儀的基本要求,實踐中有的法官將法官制服當作“工作服”,制服很臟,滿是油污,也有的法官制服甚至法袍滿身褶皺,很影響法官的形象。服飾反映一個人文化素質高低,審美情趣的雅俗。法官是一種特殊職業,必須要遵守某種約定俗成的規范或原則,因此法官在工作期間要著法官制服,開庭要著法袍,女法官開庭時要將長發束起,不準濃裝艷抹、染指甲,男法官不得留長發、胡須。法官不得將頭發染成奇特顏色等與法官職業不相稱的修飾。法官在非工作時間著裝也要注意客觀環境、場合對人著裝的要求,要學會穿著打扮的各方面與時間、地點、目的協調一致。
2、儀態舉止。法官要經常與當事人交談,言談作為一門藝術,也是法官禮儀的一個重要部分。法官在接待當事人中態度要誠懇、聲音大小要適度,語調要平和沉穩,法官威懾力不是靠洪亮的聲音,或刻薄的語言。法官談話的姿勢往往反映出他的性格、修養、和文明程度,法官在接待當事人中,特別在開庭中要目視當事人,認真傾聽,不能東張西望,看其他與案件無關的材料,或面帶倦容,心不在焉。法官在庭上的座姿要端正,腰背挺直,肩放松,庭審中入座、起座要端莊穩重,不可猛起猛座,弄得桌椅亂響,造成尷尬氣氛。要給人以文雅、穩重的自然美感。
(二)法官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系學院
1、認真耐心聽取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意見,耐心應是法官必備的素質,也是交流中應當遵守的一種禮節。因為法院是當事人說理的地方,當事人到了法院,就想把自己的意見和想法都傾吐給法官,如果法官沒有耐心,表現出不耐煩,或者隨意制止打斷當事人的發言,往往會給當事人造成一種印象,這位法官不公正,他不允許我發表意見。許多上訴案件中,當事人都表達了這種看法。審判工作中我們有一些法官能夠巧妙地掩飾自己的不悅,也有些法官有較高的忍耐力,但也有一些法官常常以相當明顯的方式表現出自己內心情緒的變化,動輒打斷當事人的陳述,甚至大聲訓斥,一個合格的法官應當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有時當事人在庭上不斷反復他的觀點,你可能一句話也聽不進去,或者早就聽清楚了,但此時你也必須保持形式上的耐心和禮貌。
2、法官言行要謹慎,要使用規范、準確、文明的用語,不得有任何不公的訓誡和不恰當的言辭,避免隨意性和傾向性的語言。如開庭中經常會遇到老師、同學做代理人,如果過分熱情、親近,很可能會造成一方當事人對審判的公正性產生懷疑。也有的當事人僅僅因為法官告訴他對方什么財產也沒有,交錢也白交錢而沒有查封寫信告狀,說法官有傾向性,可以看出法官的表述沒有錯誤,但當事人卻不能接受他的說法。語言是一種藝術,如何表達讓當事人接受是一門學問,作為一名稱職的法官也要不斷總結、探索語言技巧。另外法官要注意對待當事人和律師不得使用侮辱、諷刺、挖苦等語言更不得與當事人發生爭吵甚至打罵行為。
3、法官不得表現出以權壓人、以勢壓人的態度和言行。在訴訟活動中,法官處于指揮者、決定者、仲裁者的地位,即處于絕對優勢。但是這些權利只能為實現公正審判的目的才能行使。法官應當十分慎重地行使強制權力或者表露出以強制權解決一些不需要強制權來解決的問題。宋魚水曾說過:“我是一個溫和的人,即使工作的時候,也很難擺出那種很嚴肅的樣子。溫和是我的風格”他發現法官過于嚴肅容易讓當事人緊張,當事人緊張,表達遲鈍、不完整,不利于查明案件,宋魚水溫和的性格創造了一種讓當事人充分自然表達的氛圍。
(三)法官開庭時應當遵守法庭規則,并監督法庭內所有人員遵守法庭規則,保持法庭莊嚴。
法庭是法官活動的主要場所,也是司法禮儀表現最充分的地方。法官是法庭的主持人,是法庭秩序的維護者,也應當是法庭規則的模范遵守者。因此法官要準時出庭,不缺席、遲到、早退。不隨意進出走動,影響訴訟參與人的注意力。法官在庭審過程中不得使用任何通訊工具,要保持對審理案件及其有關證據的注意與耐心,不得分心做其他與工作無關事宜。審判實踐中時常發生一些不遵守法庭(轉40頁)(上接37頁)秩序的情形,如庭審中合議庭往往流于形式,除主審法官外,其他審判人員不注意當事人的陳述和提供的各項證據,甚至在庭上翻閱自己主審的案件,或寫判決書、裁定書,也有的審判人員翻閱其他法律書籍,還有個別的審判長開庭時僅在法庭調查前做些必要的程序審,法庭調查完全交給主審人。這些行為的表現會使法官失去對當事人、法庭秩序最基本的禮貌和尊重。
有人說:“文明體現素質,禮儀朔造形象”其實,最初的文明禮儀,無外乎表達一種善意、一種尊重,在等級社會里,他漸漸成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而今,他更多的是反映人的修養和素質。審判活動中,法官的言行舉止加以得當的禮儀,留給當事人的印象是,法官不是高高在上的官老爺,而是踏踏實實為人民服務的公仆。以禮待人使人信,依法判案令人服,作為一名法官,不僅要努力探索法的精髓,也要孜孜追尋禮的內涵,禮法并用,取信于民,服務于民,這是以人為本在司法工作中的具體化,也是司法文明和司法為民的生動體現,也是法院深入開展“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的用中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