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材價跌買方反悔 法院判其為不誠信買單
作者:鄧文瑤 周群 發布時間:2009-06-10 瀏覽次數:612
本網無錫訊:欣欣公司與順立公司一向合作良好,沒想到,鋼材價格的幾次波動卻讓這兩個合作伙伴針鋒相對,甚至鬧上了法庭。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不當得利糾紛進行了一審判決,由欣欣公司為自己的不誠信買單。
原告欣欣公司訴稱,原被告雙方有業務往來,但自己在付款時,多支付給被告人民幣23000余元,要求順立公司返還該不當得利款。
被告順立公司辯稱,自己確實收到這筆錢,但這是原告購買鋼板而支付的貨款。原告在支付貨款后,鋼材價格下跌,便不來提貨。原告不講誠信轉嫁交易風險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順立公司提供了公司業務員王某的證言,證明
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法律、行政法規并未規定鋼板買賣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至于原被告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口頭買賣合同關系,首先,綜合證人證言、提貨單上所反映的打印時間、規格、材質、數量、單價、總價等綜合分析,提貨單是順立公司在收到欣欣公司支付的人民幣23000余元后開出提貨單;其次,根據雙方認可的計算價格的公式,結合提貨單上的數量、單價,欣欣公司轉帳支付的金額與順立公司開出的提貨單上的合計金額完全吻合;再次,雙方均無異議的2008年5月的一次鋼板交易,亦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支付方式亦為欣欣公司填寫轉帳支票后,轉帳付款給順立公司。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