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欣欣公司與順立公司一向合作良好,沒想到,鋼材價格的幾次波動卻讓這兩個合作伙伴針鋒相對,甚至鬧上了法庭。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不當得利糾紛進行了一審判決,由欣欣公司為自己的不誠信買單。

原告欣欣公司訴稱,原被告雙方有業務往來,但自己在付款時,多支付給被告人民幣23000余元,要求順立公司返還該不當得利款。

被告順立公司辯稱,自己確實收到這筆錢,但這是原告購買鋼板而支付的貨款。原告在支付貨款后,鋼材價格下跌,便不來提貨。原告不講誠信轉嫁交易風險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順立公司提供了公司業務員王某的證言,證明2008725,其接到原告公司業務員電話,告知所需鋼材規格及張數。當天下午,原告將銀行轉帳付款憑證傳真至順立公司,其交財務審核后于當日開出提貨單,并通知原告來提貨。一個月以后,對方提出退貨。

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法律、行政法規并未規定鋼板買賣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至于原被告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口頭買賣合同關系,首先,綜合證人證言、提貨單上所反映的打印時間、規格、材質、數量、單價、總價等綜合分析,提貨單是順立公司在收到欣欣公司支付的人民幣23000余元后開出提貨單;其次,根據雙方認可的計算價格的公式,結合提貨單上的數量、單價,欣欣公司轉帳支付的金額與順立公司開出的提貨單上的合計金額完全吻合;再次,雙方均無異議的20085月的一次鋼板交易,亦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支付方式亦為欣欣公司填寫轉帳支票后,轉帳付款給順立公司。綜上,2008725,雙方存在關于鋼板的口頭買賣合同關系,且該口頭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而不當得利請求權人應舉證證明無合法根據。本案中,原告方所舉證據僅能證明支付被告人民幣23000余元,而不能充分證明被告取得該筆款項無合法依據。對于為何向被告付款,欣欣公司在第一次庭審中的解釋是“誤以為”欠其貨款,而在第二次庭審中又解釋為轉帳支票收款人寫錯。這兩種解釋前后矛盾,并不足以證明被告取得該筆款項無合法依據。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