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緩刑期內不思悔改,預謀強迫他人賣淫供自己揮霍,未果后竟連續(xù)實施搶劫、強奸、非法拘禁行為。近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強奸罪、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八百元。

被告人胡某曾因盜竊罪,于2008310被建湖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20081128日晚,胡某與吳某(另案處理)預謀將張某帶出去“上班”賺錢供其揮霍,吳某便以敲背為名,將張某騙至建湖某賓館,隨后胡某至賓館對張某毆打并搶走其手機(價值人民幣1030元),并強行將其抬上出租車帶至無錫,途中又劫得被害人金片1枚(價值人民幣578元)。胡某等人在無錫找兩處浴城欲將張某留下“上班”均未果,29日凌晨便在無錫一旅社住宿,在房間里胡某強行與張某發(fā)生了性行為。下午,胡某等人將張某帶回建湖某招待所住宿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123,經群眾舉報,民警將胡某抓獲,張某方得以解救。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胡某以不法所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胡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fā)生性交,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胡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胡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shù)罪并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