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射陽法院興橋法庭對一起丈夫離家十八未歸,其妻訴訟離婚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家住射陽縣新坍鎮某村村婦孫某與其夫經人介紹相識,并于1974年未辦理登記手續即同居生活,婚后生兩女一子。1990年丈夫離家外出,離家時丈夫稱外出打工改善家庭生活條件,但其夫一走之后便無音訊。丈夫離家后,家庭的重擔全部落在這個農村婦女孫某的身上,孫某日夜為小孩學習生活操勞,心中抱著總有一天丈夫回到自己的身邊,生活會一天比一天好,兩女一子經母親孫某的照料下都已經成年,并獨立生活,可丈夫至今離家十八年卻仍無音訊,孫某此時徹底喪失了信心,并于2009211日原告向射陽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雖未領取結婚證,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應屬于事實婚姻關系。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雙方理應互敬互愛,共建幸福和睦家庭。但被告外出十八年無音訊,未盡到做丈夫與父親的責任,對此應負主要責任,現原告離婚態度堅決,故可確認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射陽法院作出了原告孫某與其夫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