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耿某因患腳癬就醫,服用鄉村醫生涂某開出藥物后身體不適,被診斷為“藥物性肝炎”,因被告涂某為原告耿某所開具的灰黃霉素不在江蘇省衛生廳頒布的《江蘇省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試行)》之內,且未能舉證證實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原告耿某的藥物性肝炎與其醫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故被判對原告耿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耿某因患腳癬,到被告涂某家就醫,被告涂某為原告耿某開出處方,處方顯示開出的藥物有:灰黃霉素、土栓皮酊、馬叮寧、酮康。原告耿某服用和外用上述藥物后感到身體不適,到射陽縣人民醫院進行檢查治療,并于20078292007921在射陽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3天,入院診斷為“藥物性肝炎”,出院后在射陽縣阜余衛生院、射陽縣人民醫院繼續門診治療。被告涂某為原告耿某所開具的灰黃霉素不在江蘇省衛生廳頒布的《江蘇省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試行)》之內。被告涂某所舉證據《中國鄉村醫生在崗培訓系列教材?D?D臨床醫療實踐指南》第449頁所載灰黃霉素可適用于頭癬的治療,在第451頁手足癬的內服藥物治療中并無灰黃霉素此藥。本案中被告涂某未能舉證證實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原告耿某的藥物性肝炎與其醫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所以被告涂某應對原告耿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判決被告涂某賠償原告耿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合計人民幣13700.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