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血15年后確診染丙肝 無法證明因果關系索賠無望
作者:陶玉 發布時間:2009-06-02 瀏覽次數:633
本網無錫訊:因工傷住院輸血,15年后被確診為感染丙肝。因無法確認輸血與感染丙肝間的因果關系索賠未果。崇安法院日前公開審理此案。
王某今年39歲,平時能吃能睡,自己覺得身體不錯。2007年4月,單位組織體驗時王某被查出感染了丙肝。王某很是納悶,家人經檢查均沒有感染丙肝,自己怎么會得這種病。后王某向醫生了解到,輸血是感染丙肝的主要途徑,因輸血感染丙肝的機率為80%, 慢性丙肝保養得好,20年都不會出現明顯癥狀。王某稱,自己感染丙肝后也沒有明顯癥狀,是在常規體檢中發現的。1992年他因工傷入院手術,在醫院輸了血。與他共同生活的家人沒有問題,自己肯定是因為輸血感染丙肝。王某遂訴至崇安法院,要求醫院及血液中心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6萬余元。
兩被告辯稱,醫院所用血均來自血液中心,使用前經檢驗均合格。輸血只是感染丙肝的主要途徑而非唯一途徑,且輸血后感染丙肝的潛伏期為7天至33天,平均為19天,不會長達15年之久。
無錫崇安法院承辦法官認為,根據相關規定,患者在輸血6個月內染上丙肝,可以推定感染丙肝與輸血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超出6個月的,需要原告舉證證明該因果關系。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一旦感染上丙肝,從醫學理論上講最長半年時間內必然會出現丙肝癥狀。目前法院正是根據這種醫學規律性,判斷患者感染丙肝與輸血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原告于1992年輸血,到2007年才首次被確診為患有丙肝,其提供的證據不能確定其患有丙肝與輸血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訴求難以獲得法律支持。王某后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