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日前江蘇省射陽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擔保合同追償糾紛,判決被告沈某償還原告鄧某代為履行款100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原告鄧某系射陽縣某醫院主醫師。2006年被告沈某因患病毒性乙肝在該醫院住院治療,其因下崗在家、經濟窘迫無法及時交納住院預存款導致治療用藥中止。原告鄧某作為被告沈某的主治醫師,了解到沈某的困難后,出于同情和醫生救死扶傷的神圣使命,主動立據為沈某擔保,解決了患者的燃眉之急,并為其墊付了結欠的住院費1000元。沈某康復出院后,鄧某向沈某索要此款,沈某借故拒還。無奈之下,鄧某便訴至法院請求沈某償還此墊付款。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鄧某作為擔保人,為被告沈某代償了欠款,承擔了保證責任后,依法取得追償權,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所欠住院費,應予支持。被告的辯解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信,遂作出了如上判決。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