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冒名登記結婚 本人有權申請撤銷
作者:王永侖 發布時間:2009-05-18 瀏覽次數:596
本網連云港訊:原告左志平之妹左志艷與第三人周建成之弟周小二未達法定婚齡,分別偽造原告與第三人的身份證于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于原告是訴訟請求是否支持,有兩種截然相反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的請求不應支持。因為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四十六條規定“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登記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原告請求不在上述規定范圍之內,被告沒有按照原告申請撤銷婚姻登記的職權,也就是沒有滿足原告請求的法定義務,原告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另一種意見認為:雖然基于上述規范,被告不能受理原告的主張,但是被告客觀上作出根據他人提供的虛假身份證件、頒發了以原告為持證人的結婚證,實施了具體行政行為,該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被告的法定職權。該具體行政為依據的主要事實是錯誤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利,原告請求確認違法應予以支持。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對于婚姻登記糾紛的處理,只有三種形式:一是受脅迫婚姻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登記;二受脅迫婚姻或無效婚姻根據婚姻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婚姻無效或可撤銷。三通過政訴訟程序處理。婚姻登記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
本案中,原告只能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理由是:
首先,原告不能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根據
其次,原告不能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雖然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的婚姻無效,第十一條規定的可撤銷婚姻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處理,但是本案并不屬于上述四種情形,而且因未達法定婚齡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必須是起訴時雙方中有一方仍未達法定婚齡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才能獲得支持。本案中在起訴時持證人雙方均已達法定婚齡,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即已消失,判決此類婚姻無效,在適用法律上顯存障礙,也沒有實際意義。
再次,原告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獲得法律救濟。原告的的行政訴訟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條件。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案件受理條件,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有關民事案件的受理條件類似,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實施依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原告提起的訴訟符合上述條件。
王永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