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抱團請假一天 企業大怒集體開除
作者:張留兵 楊曉軍 發布時間:2009-05-13 瀏覽次數:586
本網蘇州訊:出于對公司解除人力資源部門經理職務的義憤,該部門的員工于同一天向公司提出休假一天,導致該日無人出勤,使得公司的運轉出現困難,公司方面也毫不示弱,當即決定將該部門的所有員工開除,雙方為此鬧上法庭。
覃某是公司人力資源部的一名主管,一人代理該部門下面三個課主管職務,壓力頗大,剛好當事公司的招募缺口已經基本補齊,工作壓力緩解,且他在打籃球時左眼受傷,需要休息調養。所以在安排好下周一的工作后,他按照公司請假規定辦理了請假手續,申請在下周一休假一天。但在周二去上班的時候卻被告知公司已經將他和另外14名同事集體開除,理由均為他們沒有辦理請假手續,惡意離崗。覃某等人隨即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賠償巨額的經濟補償金。
而公司方面則認為,
勞動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均受法律的保護。人資部門是企業中負責員工招聘、入職、培訓、考勤、規章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其工作關系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是保證企業正常運營的關鍵部門。覃某身為公司人資部門下設三個課的課長本應認真履行職責,確保部門工作有序開展,而不應該為表達對公司人事決定的不滿情緒,請假不出勤,還同時批準了部門其他所有同事的“請假”要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公司與覃某等人解除勞動關系于法有據,駁回了覃某等人的全部訴請。但公司要求覃某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請求依據不足,勞動部門也不予支持。
公司方面對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滿,向法院提起訴訟,將覃某等15名員工一同告上法庭。法院在了解雙方矛盾糾紛的來龍去脈后,對雙方進行了調解。公司方面同意支付其他員工幾千元不等的賠償金,但拒絕與覃某進行和解。目前公司與其他14名員工的勞動爭議糾紛已經順利和解,而與覃某的訴訟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