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筆者發現當事人出于某種不良動機,惡意提起訴訟的案件逐漸增多,此類案件當事人主要是通過現行訴訟制度的疏忽,利用訴訟形式保護其不當利益,用合法形式來保護非法利益的侵權行為。不僅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影響了司法權威性,尤其是在現在案多人少的司法環境下,嚴重浪費司法資源,因此規制惡意訴訟應該受到重視。

一、現行法律規范的運用

(一)如果法院查明惡意訴訟當事人實施了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行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對個人做出一萬元一下,對單位做出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還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拘留期限為十五天以下。

(二)受害方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一百二十六條、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充分行使反訴的權利,維護其合法的利益。

(三)法院判決駁回惡意訴訟原告的訴訟請求,并依據訴訟費用承擔原則,由惡意訴訟者承擔訴訟費用。

(四)惡意訴訟的行為如果符合刑法中關于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可以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追究惡意訴訟人的刑事責任。

二、立法構想

(一)建立惡意訴訟侵權賠償制度。惡意訴訟是一種侵權行為,行為人應負相應的民事責任。法律應該允許受害者在訴訟結束以后就惡意訴訟造成的損害提起侵權賠償之訴,賠償的范圍包含惡意訴訟產生的差旅費、誤工費、律師費、錯誤進行財產保全的損失以及名譽受損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等。

(二)進一步完善起訴條件。我國法律對起訴條件的規定是最基本的規定,只要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以及屬于人民法院管轄就可以受理,筆者建議應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加大形式審查力度。

(三)在刑法中增設惡意訴訟罪。對惡意訴訟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責任。如西班牙刑法典規定,對民事案件提供虛偽證據的,應處以長期監禁,并可以罰款。瑞士刑法第307條第三款規定:“虛偽陳述與法官判決之事無關者,處三個月以下輕懲役”。

惡意訴訟浪費司法資源,影響司法權威,社會影響惡劣,必須對惡意訴訟嚴加規制,絕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