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因居委會一時疏忽,將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住房證明為女方自建,導致法院在審判離婚案時將房屋判歸女方獨有。誰也不會想到男方因此事慪出了憂慮癥,并把居委會告上了法庭,要求居委會給予其人身損害賠償。57,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陳某與案外人茶某原系夫妻關系,去年8,茶某訴求與陳某離婚。訴訟期間,被上訴人某居委會應茶某要求,為茶某出具證明一份,證明家中五間兩層樓房系茶某自建。法院據此判決雙方離婚的同時,將該樓房認定為茶某個人財產,判歸其所有。陳某非常氣憤,不服該判決,向宿遷中院提起上訴。后經中院調查了解,認定該房產系夫妻共有。遂組織調解,達成協議,約定該住房屬夫妻共同財產。理雖然“掰”回來了,但陳某卻就此精神不振,心情郁結。其于200710月至20085月,先后在泗洪縣人民醫院等五家醫院檢查治療,共支付醫療費2500多元,被診斷為憂慮癥。陳某向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居委會賠償其醫療費2500元,精神損失費25000元。

一審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陳某在離婚訴訟期間,被告某居委會向案外人茶某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證明,法院以該證明為依據,作出了與事實不符的判決,原告因此提起上訴,給其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該損失在另案已得到處理。但原告以該證明引發其患憂慮癥,且因治療該病支付醫療費2500元,要求被告賠償該損失并賠償其精神撫慰金25000元,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沒有證據證實被告的行為與原告患憂慮癥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判決駁回。陳某不服,提起上訴,宿遷中院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