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母親向朋友借款,女兒莫名成了擔保人。原是母親私刻印章,并瞞著女兒加蓋于擔保人一欄。借款逾期未還,借款人將母子倆均告上法庭。日前,無錫北塘法院受理了一起借貸糾紛,判決母親個人歸還姚某9000元。

20071月,劉某向朋友姚某出具了一份借條,言明因購房急需資金,向姚某借款16000元,自2007110開始還款。借條所設擔保人欄加蓋了女兒的印章。之后,劉某歸還了7000元,尚余9000元一直未還。姚某多次催討未果,訴至法院。

姚某訴稱,20071月,劉某為買房子,向其借款16000元,劉某的女兒是借款的擔保人,后劉某歸還了7000元,但余下的9000元至今仍未歸還。現要求劉某和其女共同歸還其借款9000元。

劉某則辯稱,其并未向原告借款,該款是賭債,借條是其在受原告脅迫的情況下出具的。擔保人女兒的印章是其私自刻后加蓋上去的,借款的事情與女兒毫無關系。

其女兒也辯稱,借條上所蓋的印章并非其所有,不知道母親借款的事情,其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庭審中,姚某也認可了劉某的女兒不知其借款之事,而加蓋的印章則是劉某為借款私自蓋的。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之間的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劉某所述借款是賭債,借條是受原告脅迫后出具,未提供依據,法院不予采信。姚某與劉某之間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劉某借款后未履行還款義務,依法應承擔歸還借款的民事責任。當事人履行擔保責任必須有同意擔保的事實存在,姚某認可劉某之女不知劉某借款之事,印章為劉某私蓋,故姚某要求其女履行擔保責任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劉某個人承擔還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