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東臺法院調解了一樁特殊的排除妨礙糾紛案。

原告陳某是東臺市某廠退休職工,也是被告陳小林的親生父親。1994年,陳某將自己與前妻(即陳小林的母親)離婚時分得的財產變賣,又向女兒陳小林借款3萬元建造磚混結構的兩層樓房一幢,于2008年以個人名義領取該房屋的產權證。父女共同生活了三年時間后,陳小林經濟狀況好轉,遂搬走居住。

陳小林利用原居住的一樓開設了外貿加工點,陳某認為女兒侵犯了自己的權益,故提起訴訟,要求女兒搬出房屋。

女兒陳小林覺得委屈,辯稱父親所訴的房屋系雙方共同出資建造,并找來了自己的伯父及鄰居等人證明自己的說法。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曾于1997年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陳某在家居住到老死,陳小林暫不住家里,待陳某死亡后房產歸陳小林所有。同時約定誰違反協議則承擔一切后果,直到廢除協議。

承辦法官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的特殊關系,遂對雙方進行了精心的調解。經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議再續親情,陳某一次性貼補女兒陳小林建房代墊費用計30000元,陳小林六日內將房屋騰空交陳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