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除夕夜燃放煙花,卻導致路人眼睛受傷。日前,宜興法院對這起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作出了判決,燃放者被判賠償受傷者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7000余元。

2009125,除夕日,當晚1155分左右,外面鞭炮與煙花燃放,熱鬧非凡。高強騎著摩托車送朋友回家,途經朱小軍家門口時,正趕上朱小軍家在放鞭炮與煙花。突然,高強感到右眼劇烈疼痛,疑是被煙花炸傷,立即與朱小軍交涉。然而朱小軍認為周圍幾家人都在燃放煙花爆竹,不能說明高強的眼傷是他家放的鞭炮所致。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高強向110報警并被送到醫院治療。

經醫院診斷,高強右眼鈍挫傷、右眼外傷性前房積血、右眼繼發性青光眼、左眼屈光不正。整個春節,高強只能無奈地呆在醫院治療,10天后高強出院,共花去醫療費4000多元。事后,高強向宜興法院丁蜀法庭提起訴訟,要求朱小軍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12916元。被告朱小軍則辨稱:2009125日晚1158,他是在自家門口確保無人行走的情況下燃放小鞭炮的。他在節日期間燃放鞭炮沒有過錯,而且其他人家在同一時間也燃放煙火,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受傷與他放的煙火有關,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煙火持有人在特定時間與特定地點燃放煙火應確保安全燃放,本案中朱小軍在自家門燃放煙火與鞭炮也應確保安全燃放。根據原告、證人的相關陳述和公安記錄的事故現場情況,可以確認高強的右眼是在途經朱小軍家門口時因爆竹而炸傷;雖然朱小軍辯稱此時別人家也在燃放煙火,但他不能證明高強右眼受傷與他燃放煙火的行為無關,且也未向法院提供其他人家燃放煙火致高強右眼受傷的證據,故朱小軍應對高強的眼傷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為化名)